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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0 期 (2017年2月份)

中國大陸公開收購法制簡介作者:陳希佳、張詩芸

百尺竿頭公開收購樂陞違約交割案近日在台鬧得沸沸揚揚,主管機關表示將檢討臺灣關於公開收購法制的健全性。各國法制容有不同,擬借此機會,簡介中國大陸公開收購(大陸用語「要約收購」)相關法制,一方面供各方作為比較法上的參考;另一方面,在兩岸公司併購方興未艾之際,亦可供涉及兩岸併購實務人士參酌。

發動門檻

根據大陸《證券法》以及《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的規定,當收購人自己或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30%時,如欲繼續增持股份,應以要約收購方式向該上市公司所有股東發出收購股份的要約。可以要約收購被收購公司全部或部分股份,但預定收購的股份比例最低不得低於該被收購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

要約收購的收購期限不得少於30日,不得超過60日。收購人在收購期限內,不得賣出被收購公司的股票,也不得採取要約規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約的條件買入被收購公司的股票。收購行為完成後,收購人應當在15日內將收購情況向中國證監會和證交所報告並予公告。收購人在12個月內不得轉讓其持有的被收購公司的股票。

購報記載

收購人進行要約收購時,應編制要約收購報告書,聘請財務顧問,通知被收購公司,並對要約收購報告書摘要作出提示性公告。

要約收購報告書應記載的事項林林總總,值得我們特別注意的,包括收購人與其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之間的股權控制關聯式結構圖;收購人關於收購的決定及收購目的,是否擬在未來 12個月內繼續增持;收購所需資金額、資金來源及資金保證,或者其他支付安排;收購人及其關聯方所從事的業務與被收購公司的業務是否有現存或潛在同業競爭以及關聯交易情形,如是,收購人是否已作出相應安排,以避免同業競爭並保持被收購公司獨立性;收購人及其關聯方前24個月內與被收購公司間的重大交易;以及收購人前6個月內通過證交所的買賣被收購公司股票的情況等,均為法定記載事項。

被收公司的義務

被收購公司董事會應當對收購人的主體資格、資信情況及收購意圖進行調查,對要約條件進行分析,對股東是否接受要約提出建議,並聘請獨立財務顧問提出專業意見。在收購人公告要約收購報告書後20日內,被收購公司董事會應當公告被收購公司董事會報告書與獨立財務顧問的專業意見。

收購人作出提示性公告後至要約收購完成前,被收購公司除繼續從事正常的經營活動或者執行股東大會已經作出的決議外,未經股東大會批准,董事會不得通過處置公司資產、對外投資、調整公司主要業務、擔保、貸款等方式,對公司的資產、負債、權益或者經營成果造成重大影響。在要約收購期間,被收購公司的董事不得辭職。

對價

收購人提出的要約價格,不得低於要約收購提示性公告日前6個月內收購人取得該種股票所支付的最高價格。如要約價格低於提示性公告日前30個交易日該種股票的每日加權平均價格的算術平均值的,收購人聘請的財務顧問應當就該種股票前6個月的交易情況進行分析,說明是否存在股價被操縱、收購人是否有未披露的一致行動人、收購人前6個月取得公司股份是否存在其他支付安排、要約價格的合理性等。

收購人可以採用現金、證券、或二者相結合等合法方式支付要約收購的價款,但選擇以證券支付收購價款的,應當提供該證券的發行人最近3年經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證券估值報告,並配合被收購公司聘請的獨立財務顧問的盡職調查工作;選擇以在證交所上市的債券支付收購價款的,該債券的可上市交易時間應當不少於1個月。又,如收購人以未上市交易的證券支付收購價款的,必須同時提供現金方式供被收購公司的股東選擇,並詳細披露相關證券的保管、送達被收購公司股東的方式和程序安排。

收購人聘請的財務顧問應對收購人支付收購價款的能力和資金來源進行充分的盡職調查,詳細披露核查的過程和依據,說明收購人是否具備要約收購的能力。此外,收購人應當在作出要約收購提示性公告的同時,提供至少一項下列安排,以保證其具備履約能力:

(一)以現金支付收購價款的,將不少於收購價款總額的20%作為履約保證金存入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指定的銀行;收購人以上市交易的證券支付收購價款的,將用於支付的全部證券交由證券登記結算機構保管,但上市公司發行新股的除外;

(二)銀行對要約收購所需價款出具保函;

(三)財務顧問出具承擔連帶保證責任的書面承諾,明確如要約期滿收購人不支付收購價款,財務顧問進行支付。

上述關於被收購公司聘請獨立財務顧問的專業意見及提出保證其具備履約能力的安排,應值我方參考。


(本文作者張詩芸現為金杜律師事務所外國法顧問)

(本文作者陳希佳現為品成梅森律師事務所合夥人、臺商張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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