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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5 期 (2017年7月份)

大陸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管理辦法草案簡介作者:姜志俊

一、前言

2006年,大陸國務院出臺《關於保險業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要求開展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試點。此後,大陸國務院印發的《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畫》《水污染防治行動計畫》《重金屬污染綜合防治「十二五」規劃》等重要文件均明確要求推進試點工作。2009年,重慶、寧波、深圳等地先後試點過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截至目前為止,大陸大部分省份均已開展試點工作,範圍包括重金屬、石化、危險化學品、危險廢物處置等行業。保險公司已累計為企業提供超過人民幣(下同)1300億元的風險保障金。2016年,大陸投保企業達14400家次,保費金額達2.84億元,保險公司共提供風險保障金263.73億元,參與試點的保險產品從初期的4個發展到目前的20餘個,大陸各主要保險公司都加入了試點工作。20159月,大陸國務院印發的《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總體方案》明確:「在環境高風險領域建立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制度」。由於臺商在大陸從事生產製造業為多,且涉及環境污染排放問題,對於大陸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管理辦法草案內容自當先行瞭解,以便提前準備與因應。

二、主要內容

大陸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管理辦法草案(以下簡稱辦法草案)分為六章,共29條,即第一章總則(§1~§4)、第二章投保與承保(§5~§16)、第三章風險評估與排查(§17~§18)、第四章賠償(§19~§26)、第五章罰則(§27)、第六章附則(§28~§29),其主要內容如下:

(一)強制投保範圍:辦法草案將強制投保對象分為八大類:(一)是從事石油和天然氣開採,基礎化學原料製造、合成材料製造,化學藥品原料藥製造,Ⅲ類及以上高風險放射源的移動探傷、測井的;(二)是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三)是建設或者使用尾礦庫;(四)是經營液體化工碼頭、油氣碼頭;(五)是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突發環境事件風險物質及臨界量清單》所列物質並且達到或者超過臨界量的;(六)是生產《環境保護綜合名錄(2015年版)》所列具有高環境風險特性的產品的;(七)是從事銅、鉛鋅、鎳鈷、錫、銻冶煉,鉛蓄電池極板製造、組裝,皮革鞣製加工,電鍍,或生產經營活動中使用含汞催化劑生產氯乙烯、氯鹼、乙醛、聚氨酯等;(八)國務院規定或者國務院授權環境保護部會同保監會規定應當投保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的其他情形。此外,2005年以來發生過特別重大、重大或者較大突發環境事件的企業也應當投保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

(二)保險責任範圍: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包括四大方面,一是第三者人身損害;二是第三者財產損害;三是生態環境損害,其中包括生態環境的修復費用;四是應急處置與清污費用。

(三)保險條款和費率: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實行統一的保險條款、基礎保險費率及其調節係數,根據被保險人的環境風險變化情況實行浮動費率。

(四)責任限額:為避免道德風險,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根據環境高風險企業的不同類型實行不同的責任限額,環境高風險企業應當按照責任限額投保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

(五)承保方面:環境高風險企業向保險公司投保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保險公司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或者拖延承保。

(六)保險金給付:環境高風險企業依法支付賠償款後,保險公司可以向環境高風險企業賠償保險金。保險公司也可以直接向受害人賠償保險金。

(七)對應保未保的懲處措施:對於應當投保,未按照規定投保或者續保的環境高風險企業,由環境高風險企業所在地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投保或者續保,並處3萬元以下罰款。

(本文作者姜志俊現為翰笙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臺商張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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