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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7 期 (2017年9月份)

中美貿易大戰衍生對臺商貿易 行為之刑事風險與辯護策略作者:姜志俊

一、前言
美國過往為全球自由貿易的主要推手,但 川普於競選期間及就任美國總統後一反常態,為 讓美國再度偉大,高唱美國優先,並轉向貿易保 護主義,揚言對中國大陸等國家課徵高額關稅, 繼而於今年 8 月 14 日下午簽署一份備忘錄,要 求美國貿易代表處針對中國大陸侵害美國企業專 利、商標、商業祕密及其他智慧財產權等問題進 行貿易調查(俗稱 301 條款),引發全球高度關 注。次日中國大陸商業部發言人說,若美國不顧 事實,中方絕不坐視,將以適當措施,堅決捍衛 中方合法權益;並強調美方應珍惜當前中美經貿 關係良好的局面和合作態勢,美方的任何貿易保 護主義作法,必將損害雙邊經貿關係及雙方企業 利益。中美貿易大戰似乎一觸即發,對於倚賴出 口為命脈的大陸台商而言,其衝擊影響自非同小 可,值得各界密切關注,並且須要提前審慎因應。
二、前車之鑑
其實,中美貿易大戰並非始自今日,早 在 2011 年 11 月 8 日, 美 國 商 務 部 正 式 立 案對產自中國大陸的太陽能電池進行反傾銷 及反補貼(下稱「雙反」)調查,並於2012 年 10 月 10 日 終 局 裁 定 對 進 口 中 國 的 光 伏 產 品 徵 收 18.32%~249.96% 的 反 傾 銷 稅 和 14.78%~15.97% 的反補貼稅。2014 年 1 月 20 日,大陸商務部發佈公告,決定自 2014 年 1 月 20 日起 5 年,對美國原產的多晶矽料徵收進口 反傾銷稅和反補貼稅,反補貼稅率為 0-2.1%, 反傾銷稅率為53.3-57%,進口綜合稅率達到 88.37%。由於對該產品採取貿易救濟措施後, 大陸加工貿易項下多晶矽料進口出現激增,大陸 商務部和海關總署決定自 2014 年 9 月 1 日起暫 停該產品加工貿易進口業務申請的受理,並對偽 報原產地的一般貿易,以及代理進口美國多晶矽 料的委託貿易,甚至大陸購買美國多晶矽料的內
地貿易,都採取嚴格的海關監管措施,並且按照 大陸刑法走私普通貨物罪科以刑事責任。
三、無端波及
2016 年 9 月 25 日,台灣 A 公司業務副總 陳君因與大陸廠商洽談銷售美國公司進口的太陽 能多晶矽產品,涉嫌走私普通貨物罪被南昌海關 緝私局刑事拘留於南昌第一看守所,並從同年 9 月 27 日延長拘留至同年 10 月 25 日;同年 10 月被南昌市檢察院批准逮捕,同年 12 月 17 日 被移送至南昌市檢察院審查起訴,陳君的台灣家 人於同年 10 月間收到台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 一分局轉來的公文,才知道陳君在大陸遭受刑事 拘留的強制處分。該案涉嫌罪名是走私普通貨物 罪,海關認為陳君走私美國多晶矽料涉嫌偷逃稅 款約人民幣(下同)1,250 萬元,其中走私進口 美國直接原產的多晶矽料涉嫌偷逃稅款 1,120 萬 元;還有經台灣清洗料銷售至大陸,涉嫌偷逃稅 款約 130 萬元。依據中國大陸刑法第 153 條及 最高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走私刑事 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單位犯 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偷逃應繳稅額在二十萬 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的,應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 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或者拘役;偷逃應繳稅額在一百萬元以上不滿 五百萬元的,應當認定為「情節嚴重」,對其直 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 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偷逃應繳稅額在五百萬 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對其 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 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四、辯護策略
該案雖然事實相對清楚,但是涉及貨物進出 口貿易、兩岸原產地認定、被告違法性認識錯誤、 單位犯罪中責任人員認定等多個海關業務和法律理論方面的問題,情況較為複雜,因此,大陸合 作辦案律師針對大陸刑事訴訟的七個階段,分別 提出不同的辯護策略: (一)偵查階段報捕以前 此階段對應時間是刑事拘留提請批准逮捕以 前的這段時間。辯護主要工作是:說服辦案機關 不予提請逮捕,直接取保候審。辯護律師將會與 南昌海關緝私局辦案人員通過口頭和書面等多種 方式進行溝通,將陳君可以不予逮捕的理由充分 灌輸給辦案人員,爭取在報捕以前說服辦案機關 不予提請逮捕。 (二)偵查階段審查批准逮捕期間 此階段對應時間是刑事拘留期間海關緝私局 將案件材料移送至檢察院,提請審查批准逮捕期 間,期限是7天,一般為拘留的第31-37天。 辯護主要工作是:與南昌市人民檢察院偵查監督 處充分溝通,說服其不予批准逮捕。將相關事實 理由、法律依據、證據材料提供給南昌市人民檢 察院偵查監督處。 (三)偵查階段逮捕以後 此階段對應時間是逮捕以後的在海關緝私局 偵查階段的時間,開始期限是 2 個月,最多可以 有 3 次延長機會延長 5 個月,一共最常可以 7 個 月(一般的案件不用這麼長時間),辯護主要工 作是:與辦案機關海關緝私局溝通,提交有利陳 君的證據材料和意見,適當的時機向海關緝私局 申請取保候審,向檢察院提交羈押必要性審查意 見。 (四)審查起訴階段 此階段對應期限是辦案機關偵 查終結將案件移送南昌市人民檢察 院審查起訴,最常一個半月,可以 有兩次退回補充偵查的機會。如果 人被羈押,審查起訴階段包括兩次 補充偵查,最長期限是六個半月, 案件移交到檢察院審查起訴以後, 辯護律師可以看到全部案卷,之後 的辯護工作,要根據案卷的證據材 料情況予以進行。 (五)退回補充偵查階段 此階段對應期限是檢察院審查 案件材料後,由於證據不足或辦案 時間不夠等原因,將案件退回偵查 機關補充偵查。一般而言,可以有兩次退回補充偵查機會,每次不超過一個月。 (六)審判階段庭前會議 案件移交到法院後,審判期限一般不超過 3 個月;案件重大複雜的可以延長到 6 個月,在開 庭以前,法官會召集檢、辯雙方舉行庭前會議。 (七)審判階段出庭辯護 案件移交到法院後,除了庭審以外,辯護律 師會去和審判人員溝通。
五、結語
本案南昌海關緝私認為台灣 A 公司和副總陳 君,透過刪改報關資料等方式,夥同他人偽報原 產地證明偷逃稅款,觸犯大陸刑法第 153 條之 走私普通貨物罪。因此,大陸台商在採購或銷售 涉及中美貿易「雙反」貨物的交易時,應當及時 開展自我查證,一旦發現有違法或違規的行為, 就應該主動向海關披露,並及時補繳相應稅款, 以得到從寬處理。中國大陸 2016 年修訂的《海 關稽查條例》規定,與進出口貨物直接有關的企 業、單位主動向海關報告其違反海關監管規定的 行為,並接受海關處理的,應當從輕或減輕行政 處罰。此外,大陸《海關稽查條例實施辦法》又 作出更詳細的規定,對主動披露的進出口企業、 單位,違反海關監管規定的,海關應當從輕或減 輕行政處罰;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 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而且對主動披露 並補繳稅款的進出口企業、單位,海關可以減免 滯納金。( 本文作者姜志俊現為翰笙法律事務所 主持律師、臺商張老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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