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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9 期 (2017年11月份)

中國大陸最近法規動態摘要 作者:姜志俊

司法解釋
● 關於開展律師調解試點工作的意見 大陸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於2017年10月16 日公布,其主要內容如下: 一、基本原則:堅持依法調解、堅持平等自願、堅持 調解中立、堅持調解保密、堅持便捷高效、堅持 有效對接。 二、工作模式:在人民法院設立律師調解工作室、在 公共法律服務中心 ( 站 ) 設立律師調解工作室、 在律師協會設立律師調解中心、在律師事務所設 立調解工作室。 三、調解範圍:明確律師調解案件範圍。律師調解可 以受理各類民商事糾紛,包括刑事附帶民事糾紛 的民事部分,但是婚姻關係、身份關係確認案件 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質不能進行調解的除外。。 四、地點地區:本試點工作在北京、黑龍江、上海、 浙江、安徽、福建、山東、湖北、湖南、廣東、 四川等 11 個省 ( 直轄市 ) 進行。試點省 ( 直轄 市 ) 可以在全省 ( 直轄市 ) 或者選擇部分地區開 展試點工作,試點方案報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 備案。
 部門規章
● 關於修改〈取得國家法律職業資格的臺灣居民在大 陸從事律師職業管理辦法〉 大陸司法部於 2017 年 9 月 27 日發布,自同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共 14 條,其主要內容如下: 一、 執業範圍:臺灣居民獲准在大陸律師事務所執 業,可以擔任法律顧問、代理、諮詢、代書等方 式從事大陸非訴訟法律事務,也可以擔任訴訟代 理人的方式代理涉臺民事案件,代理涉臺民事案 件的範圍由司法部以公告方式作出規定。 二、 實習規定:臺灣居民在大陸申請律師執業的,應 當根據《律師法》、《律師執業管理辦法》和中 華全國律師協會制定的《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習 管理規則》的規定,在大陸律師事務所參加為期 一年的實習,並經當地地方律師協會考核合格。 臺灣居民在大陸律師事務所實習,應當按照規定 參加集中培訓和實務訓練,實務訓練以辦理非訴 訟法律事務及代理有關涉臺民事案件的訓練為 主,並遵守有關實習規定和紀律。 三、 權利義務:臺灣居民在大陸律師事務所執業,依 法享有大陸律師相應的執業權利,履行相應的律 師義務。 四、 執業限制:獲准執業的臺灣居民,只能在一個大
陸律師事務所執業,不得同時受聘于外國律師事 務所駐華代表機構或者香港、澳門律師事務所駐 內地代表機構。
地方性法規
● 廣東省實施《律師法》辦法 大陸廣東省人大常委會於2017年7月27日公布, 自同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共七章 67 條,其主要內容 如下: 一、 律師證書:律師執業證書是律師依法獲准執業的 有效證件,除司法行政部門依法行使管理職權 外,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扣留、收繳和吊 銷。 二、 律所名稱:設立律師事務所,其申請的名稱應當 符合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有關律師事務所名稱管 理的規定,並在申請設立許可前通過省人民政府 司法行政部門向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辦理名稱檢 索。 三、 律所監理:律師事務所應當依法履行管理職責, 加強對律師、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和輔助人員的指 導、監督和管理,教育引導律師依法、規範承辦 業務。律師事務所不得為律師、申請律師執業人 員和輔助人員違法開展法律服務提供便利。 四、 調查取證:律師憑律師執業證書、當事人的授權 委託書和律師事務所證明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可 以向有關單位調取與其承辦法律事務有關的以下 資訊資料,有關單位應當為律師調取資訊資料提 供便利:(一)不動產、車輛等財產資訊;(二) 自然人個人戶籍、婚姻登記資料等身份資訊; (三)自然人出入境信息;(四)商事登記資訊; (五)行政處罰決定;(六)其他有關資訊資料。 律師向有關單位調取的資訊資料只能用於案件辯 護、代理等法律服務,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五、 會見了解:律師會見時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瞭解與案件有關的以下情況:(一)犯罪嫌疑 人、被告人的基本情況;(二)犯罪嫌疑人、被 告人是否實施或者參與所涉嫌的犯罪;(三)犯 罪嫌疑人、被告人關於案件事實和情節的陳述;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關於其無罪、罪輕的 辯解;(五)被採取強制措施的法律手續是否完 備,程式是否合法;(六)被訊問或者被採取強 制措施後其人身權利、訴訟權利是否受到侵犯; (七)其他需要瞭解的與案件有關的情況。(本 文作者姜志俊現為翰笙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臺 商張老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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