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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9 期 (2017年11月份)

超過付匯天期應如何辦理展延作者:倪維

■ 臺商諮詢問題摘要
主要經營進出口貿易,中國大陸現有與臺灣母公司應付帳款超過付匯天期 (180 天以上 ) 且未申 請展延,想請問具體操作流程 ( 包含向外管局申請額度展延、可能面臨之罰金與相關法令依據 )
■ 臺商張老師諮詢解答
一、網上報告超過期限的要去當地外匯管理局進行現場報告。依據 2012 年 8 月 1 日之《貨物貿 易外匯管理指引》(匯發【2012】38 號)及其《實施細則》和《操作規程》規定, “符合 下列情況之一的業務,企業應當在貨物進出口或收付匯業務實際發生之日起 30 天內,通過監 測系統向所在地外匯局報送對應的預計收付匯或進出口日期等資訊: ( 一 ) 30 天以上 ( 不含 ) 的預收貨款、預付貨款 ; ( 二 ) 90 天以上 ( 不含 ) 的延期收款、延期付款 ; ( 三 ) 90 天以上 ( 不含 ) 的遠期信用證 ( 含展期 )、海外代付等進口貿易融資 ; ( 四 ) B、C 類企業在分類監管有效期內發生的預收貨款、預付貨款,以及 30 天以上 ( 不含 ) 的延期收款、延期付款 ; ( 五 ) 同一合同項下轉口貿易收支日期間隔超過 90 天 ( 不含 ) 且先收後支項下收匯金額或先 支後收項下付匯金額超過等值 50 萬美元 ( 不含 ) 的業務 ; ( 六 ) 其他應當報告的事項。 對於第 ( 一 )、( 二 )、( 四 ) 項,企業還需報送關聯企業交易資訊。 對已報告且未到預計進出口或收付匯日期的上述業務,企業可根據實際情況調整相關報 告內容。” 對於現場報告金額較大或操作較頻繁的,外匯管理局要嚴格審核,評估報告資料變動對 總量核查結果的影響程度,可將存在異常的企業列入重點監測。 二、需外匯局現場開立《貨物貿易外匯業務登記表》, 才能在銀行端向境外付款。銀行應當根據 公司提交的《登記表》,在監測系統銀行版查詢並核對相應《登記表》電子資訊;在《登記表》 有效期內,按照《登記表》註明的業務類別、結算方式和“外匯局登記情況”,在登記金額 範圍內為公司辦理相關業務,並通過監測系統銀行版簽注《登記表》使用情況。除上述外匯 管理操作外,是否需要審核其他相關憑證,由銀行自行決定。一般公司需檢附情況說明書。 三、罰則 :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以未辦理貿易外匯收支違反外 債管理規定,處違法金額 30% 以下的罰款 ; 或以未按照本細則及相關規定辦理貿易外匯業務 登記等手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由外匯局責令改正, 給予警告,處 30 萬元以下的罰款。 依據大陸貨物貿易外匯管理的相關規定,外管局將依據違法金額的大小、情節的輕重對 企業處以降級、警告、調回外匯、罰款等處理。在目前大陸嚴防資金外流的大環境下,很可 能爭取到沒有罰則。(本文作者倪維現為海峽兩岸企管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資深顧問、臺商張 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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