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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9 期 (2017年11月份)

關於進一步加強金融審判工作新規定作者:姜志俊

■ 臺商諮詢問題摘要
中國大陸最高人民法院最近公布關於進一步加強金融審判工作的若干意見,據了解其中有關融 資、貸款方面,有些新的規定,請問其具體內容為何?
■ 臺商張老師諮詢解答
一、中國大陸人民銀行是國務院授權的利率主管機關,代表國家行使利率管理權,該行曾以 銀發(2004)第 251 號文通知,金融機構貸款利率不再設定上限。但是,中國大陸最高 人民法院 2017 年 8 月 9 日公布的《關於進一步加強金融審判工作的若干意見》卻打破 了該項常規,並對其他融資、貸款方面做出了新的解釋規定。 二、有關融資方面,上述若干意見有 2 點新的規定:(一)依法認定新類型擔保的法律效力, 拓寬中小微企業的融資擔保方式,除符合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合同無效情形外,應 當依法認定新類型擔保合同有效;符合物權法有關擔保物權的規定的,還應當依法認定 其物權效力,以增強中小微企業融資能力,有效緩解中小微企業融資難、融資貴問題。 (二)規範和促進直接服務實體經濟的融資方式,拓寬金融對接實體經濟的管道。依法 保護融資租賃、保理等金融資本與實體經濟相結合的融資模式,支援和保障金融資本服 務實體經濟。對名為融資租賃合同、保理合同,實為借款合同的,應當按照實際構成的 借款合同關係確定各方的權利義務,防範當事人以預扣租金、保證金等方式變相抬高實 體經濟融資成本。 三、有關貸款方面,上述若干意見有 2 點新的規定:(一)嚴格依法規制高利貸,有效降低 實體經濟的融資成本。金融借款合同的借款人以貸款人同時主張的利息、複利、罰息、 違約金和其他費用過高,顯著背離實際損失為由,請求對總計超過年利率 24% 的部分予 以調減的,應予支持,以有效降低實體經濟的融資成本。(二)依法審理互聯網金融糾 紛案件,規範發展互聯網金融。依法認定互聯網金融所涉具體法律關係,據此確定各方 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準確界定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與網路借貸合同當事人之間的居間 合同關係。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與出借人以居間費用形式規避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 上限規定的,應當認定無效。 四、利用刑事手段,依法打擊資金掮客和資金融通中的違法犯罪行為,有效規範金融秩序。 對於民間借貸中涉及商業銀行工作人員內外勾結進行高利轉貸、利益輸送,或者金融機 構工作人員違法發放貸款,以及公司、企業在申請貸款過程中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 貸款、實施貸款詐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本文作者姜志俊現為翰笙法律事 務所主持律師、臺商張老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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