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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1 期 (2018年1月份)

中國大陸最近法規動態摘要 作者:姜志俊

 司法解釋
● 關於明確第一審涉外民商事案件級別管轄標準以及 歸口辦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中國大陸最高人民法院於2017年12月7日公布, 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其摘要內容如下: 一、關於第一審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級別管轄標準 (一) 北京、上海、江蘇、浙江、廣東高級人民法院 管轄訴訟標的額人民幣 2 億元以上的第一審涉 外民商事案件;直轄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及省會 城市、計畫單列市、經濟特區所在地的市中級 人民法院管轄訴訟標的額人民幣 2000 萬元以 上的第一審涉外民商事案件,其他中級人民法 院管轄訴訟標的額人民幣 1000 萬元以上的第 一審涉外民商事案件。 (二) 天津、河北、山西、內蒙古、遼寧、安徽、福建、 山東、河南、湖北、湖南、廣西、海南、四川、 重慶高級人民法院管轄訴訟標的額人民幣 8000 萬元以上的第一審涉外民商事案件;直轄市中 級人民法院以及省會城市、計畫單列市、經濟 特區所在地的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訴訟標的額 人民幣 1000 萬元以上的第一審涉外民商事案 件,其他中級人民法院管轄訴訟標的額人民幣 500 萬元以上的第一審涉外民商事案件。 (三) 各高級人民法院發布的本轄區級別管轄標準, 除於 2011 年 1 月後經我院批復同意的外,不 再作為確定第一審涉外民商事案件級別管轄的 依據。 二、下列案件由涉外審判庭或專門合議庭審理 (一)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是外國人、無國籍人、外 國企業或者組織,或者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的 經常居所地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的民商事 案件; (二) 產生、變更或者消滅民事關係的法律事實發生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或者標的物在中華 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的民商事案件; (三)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出資、確認股東資格、分 配利潤、合併、分立、解散等與該企業有關的 民商事案件; (四) 一方當事人為外商獨資企業的民商事案件; (五) 信用證、保函糾紛案件,包括申請止付保全案 件; (六) 對第一項至第五項案件的管轄權異議裁定提起 上訴的案件; (七) 對第一項至第五項案件的生效裁判申請再審的 案件,但當事人依法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的除外;
(八) 跨境破產協助案件; (九) 民商事司法協助案件; (十)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仲裁司法審查案件歸口辦 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確定的仲裁司法審查案 件。 三、涉及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的民商事 案件參照適用本通知 ● 關於《民法總則》施行後適用訴訟時效制度的參考 意見 中國大陸北京高級人民法院於2017年12月20 日發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主要內容如下: 一、《民法總則》規定的訴訟時效期間與《民法通則》 普通訴訟時效期間的衝突適用原則:《民法通則》 規定的二年普通訴訟時效期間與《民法總則》規 定的三年普通訴訟時效期間屬於在相同事項上作 出的不同規定,鑒於《民法通則》與《民法總則》 均屬於基本法,在效力等級上處於同一位元階, 故根據新法優於舊法的原則在《民法總則》施行 後普通訴訟時效期間應為三年。 二、《民法總則》規定的訴訟時效期間與《民法通則》 短期訴訟時效期間的衝突適用原則:《民法總則》 關於訴訟時效的規定應視為全面取代了《民法通 則》的相應規定,因此,在《民法總則》施行後 不再適用《民法通則》第 136 條規定的 1 年訴訟 時效期間。 三、《民法總則》規定的訴訟時效期間與民事單行法 中有關訴訟時效期間的衝突適用原則:《民法總 則》第 188 條規定:法律對於訴訟時效期間另有 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 2017 年 9 月 30 日之前 (本意見中「之前」、「之後」均包括本日)施 行的民事單行法中規定的訴訟時效為二年的,其 性質與《民法通則》規定的二年普通訴訟時效無 異,故根據新法優於舊法的原則,在《民法總則》 施行後應適用三年的訴訟時效期間。
 行政法規
● 關於環境保護稅收入歸屬問題的通知 中國大陸國務院於2017年12月22日公布,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其主要內容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第二條規定,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 其他海域,直接向環境排放應稅污染物的企業事 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為環境保護稅的納稅 人,應當依法繳納環境保護稅。為促進各地保護 和改善環境、增加環境保護投入,國務院決定, 環境保護稅全部作為地方收入。( 本文作者姜志 俊現為翰笙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臺商張老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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