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221 期 (2018年1月份)

如何處理未申請生育證的中國大陸員工之產假? 作者:蕭新永

■ 臺商諮詢問題摘要
本公司位於上海市,2017 年 9 月員工王小姐準備生育第三胎,但無申請生育證,違反國家計畫 生育政策。王小姐向公司請產假,公司是否應當批准?公司可不可以解除該員工的勞動關係﹖
■ 臺商張老師諮詢解答
一、公司是否應當批准該員工的產假﹖ 中國大陸《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 7 條規定:女職工生育享受 98 天產假,產假針 對的是將要生育的女職工,為保證其能夠正常生育,而給予其休養的時間。產假的概念本身並 沒有嚴格區分計劃生育與非計劃生育,在員工生育時,單位應當給予員工足夠的修養時間,確 保其順利生育。 根據《上海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 41 條第 1 項規定: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 公民,除徵收社會撫養費外,分娩的住院費和醫藥費自理,不享受生育保險待遇和產假期間的 工資待遇。 從上述的規定來看,違反計劃生育的員工除了要徵收社會撫養費外,她分娩住院的住院費 和醫藥費自理,同時沒有生育保險待遇和產假期間的工資待遇,但還是要准她產假,可享受「無 薪產假」。 二、能否以違反國家計畫生育為理由解除勞動合同呢﹖ 根據《上海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 41 條第 3 項規定:係國家工作人員的,依法給予 行政處分;係其他人員的,所在單位可以給予紀律處分。 依此項規定的涵義來講,所在單位只能給予紀律處分;換言之,臺商企業的員工身分不是 屬於國家工作人員之範圍,不能以該員工違反國家計畫生育為理由,給於行政處分 ( 例如:解 除該員工的勞動關係 ),但可以以違反企業內部所規定的紀律條款進行處分 ( 例如:記大過等 方式 ),所以公司還要建立企業內部的規章制度 ( 員工手冊 ),將超生等違反計畫生育的行為列 為獎懲管理辦法的獎懲條款,始能依法依規對該員工進行紀律處分。 中國大陸各地的計畫生育條例對違反計畫生育的處分方式,規定有差異。像海南、廣東、 福建、浙江、江西、貴州、雲南等 7 省規定,企業對超生員工可以開除,而不同省份對超生的 處分力度,區分了企業性質。海南、雲南和貴州規定,不管是國有還是民營,只要超生就應開 除。但廣東只對國企和鄉鎮企業員工超生開除;安徽只對超生的國有企業職工,依照國家有關 規定給予處分。另外,江蘇、吉林、黑龍江、重慶、甘肅、寧夏和山西等 7 省則沒有給予處分 的相關規定。( 本文作者蕭新永為遠通國際經營管理顧問公司總經理、臺商張老師)
回頂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