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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1 期 (2018年1月份)

兩岸稅則差異與商品歸類不一之實務處理作者:童裕民

世界海關組織編製關於國際貿易商品分類的 標準目錄,一般稱為 Harmonized System( 簡稱 HS),即商品名稱及編碼的協調制度,通過按照 協調制度進行商品歸類,海關得以決定對於不同 的商品徵收相應的關稅及採取相應的管理措施。 現已有 200 多個國家或者經濟聯合體採用 HS 制 度,其中 133 個參加了協調制度公約,覆蓋了全 球超過 98% 的國際貿易。協調制度除政府部門 外,還被貿易業、物流業、商業等業界廣泛使用, 被稱為「國際貿易的語言」。協調制度的前身是 海關合作理事會制定的《海關合作理事會商品分 類目錄》(CCCN)和聯合國制定的《國際貿易 標準分類》(SITC)。
兩岸均採用國際商品統一分類制度
締約方必須基於協調制度制定關稅表,各自 訂定關稅水平。協調制度將商品分為 21 類和 97 章;分類由原料和自然生成的產品開始,接著的 產品複雜程度逐步增加。協調制度規定,締約方 須採用協調的 6 位數分項為貨物分類,但個別地 區可根據本身的需要,在 6 位數的基礎上增添編 號的數字,以作更詳細的分類。 兩岸雖均採用國際商品統一分類的HS制 度,各類商品所適用之 HS 前 6 位碼均相同,但 雙方部分產品之第 7、8 位碼之編排,因適用稅 率、輸入規定等之不同而有所差異,因此,雙方 8 位碼稅號所規定之產品範圍可能有不相同之情 況。鑒於兩岸進出口貨物之稅則號別 (8 位碼 ) 並 不完全相同,而 ECFA 早收清單之產地證明書需 填列進口方之稅則號別,臺灣為便利出口廠商申 請產證時能正確填列該等稅號,並方便簽證機構 核對簽發產地證明書,於 2010 年 5 月 ECFA 原 產地規則磋商時,提出應製作早收清單兩岸稅則 8 位碼對照表,並經中國大陸同意配合辦理。
兩岸稅則差異及 ECFA 早收清單之稅則對照
「ECFA 早收清單兩岸稅則 8 位碼對照表」 之對應關係,為廠商補充說明減讓稅號產品之範 圍,協助業者辨識其產品是否在早收範圍內,進 而申請產證時能正確填列進口方稅號與便利簽證
機構核對簽發原產地證明書,增加產地證明書簽 發之便捷應有實質之助益。對於相關機關評估國 內相關產業受 ECFA 早收清單降稅影響,亦提供 ㄧ項可參考之依據,例如藉著中國大陸減讓稅號 對應臺灣稅號項目,尚可評估我方涉及出口產品 或出口企業受惠之情況,俾政府適時提供協助或 輔導,增加其出口競爭力。 出口商品適用稅則之歸類,須經主管機關預 審確定。在臺灣,應依海關規定格式填具申請書, 並檢附原廠型錄、說明書等相關資料或樣品,向 各關區申請,經財政部關務署複核各關區歸列意 見後,再由該關區函復之。前項申請書一份以申 請單項貨物為限,並應詳填貨品之名稱、生產國 別、型號、規格、成分、材質、製程、主要功能、 特性、用途、一次或分批進口及其他相關資料。 在中國大陸,透過申報貨物進口的直屬海關部門 向上海歸類分中心提交歸類申請。上海海關總署 在上海海關等全中國大陸六個直屬海關推進預歸 類服務試點工作,通過預歸類服務獲得的「預歸 類意見書」在中國大陸各關區有效。
兩岸商品歸類不統一之對策
兩岸海關執法常出現不一致性,譬如A公 司第一次進口S商品時向甲海關申報,甲海關 審定其HS編碼為10000001,第二次再進口 S 商品向乙海關申報,乙海關審定其 HS 編碼為 10000002,公司向乙海關出示甲海關申報資 料,若乙海關不接受,就出現了執法統一性問題。 乙海關應就此商品歸類和甲海關進行內部協 調,最後若能達成一致,公司按照海關一致意見 對原申報進行變更。若雙方海關意見分歧時,由 乙海關將此分歧提交給專責的裁定部門,裁定後 將意見發送甲乙海關作為 A 公司申報依據。 統一商品歸類是海關的職責,當意見不一致 時,由第二個海關將此問題提交給裁定部門,臺 灣和中國大陸的商品歸類裁定單位分別是關務署 稅則法制組和全國海關進出口商品歸類中心上海 分中心。(本文作者童裕民現為開南大學物流與 航運管理系所專任副教授、臺商張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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