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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2 期 (2018年2月份)

中國大陸開徵環境保護稅 臺商應注意事項作者:姜志俊

一、前言:
據媒體報導,中國大陸昆山市政府為整治 水質污染、確保考核達標,昆山市兩減六治三提 升(以下簡稱 263)專項行動領導小組辦公室於 12 月 24 日發布《關於對吳淞江趙屯(石浦)等 3 個斷面所屬流域工業企業實施全面停產的緊急 通知》,要求流域內 270 家企業自 2017 年 12 月 25 日起至 2018 年 1 月 10 日全面停產(或 限排),再視水質情況決定是否延期。繼昆山後, 珠海市政府為因應大氣污染祭出限產令,勒令重 點工業企業於 2017 年 12 月 26 日至 29 日需限 產限排3天,其中有十多家臺商受到影響,此 一報導引起許多臺商的注意。由上述兩則事例可 知,臺商在中國大陸設廠投資經營,因為環保政 策隨時變更,新的法規不斷完成,經營不確定性 和風險日益提高,因此,臺商及臺商協會應隨時 注意中國大陸相關政策法規的變動,並即時採取 因應措施,以保障臺商在中國大陸經營的合法權 益。
二、立法背景及法律規定:

為保護和改善中國大陸發展環境,減少污染 物排放,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中國大陸全國人民 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2016年12月25日通 過《環境保護稅法》(以下簡稱本法),共分總 則、計稅依據和應納稅額、稅收減免、徵收管理、 附則五章 28 條;中國大陸國務院亦於 2016 年 12月25日公布環境保護稅法實施條例(以下 簡稱實施條例),共分總則、計稅依據和應納稅 額、稅收減免、徵收管理、附則五章 26 條,均 從 201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並自施行日起按上 述法律規定徵收環境保護稅,不再徵收排污費。 茲將中國大陸環境保護稅法重要內容,簡述如下: (一)何謂應稅污染物?依照中國大陸環境保護 稅法的規定,應稅污染物是指本法所附《環境保護稅稅目稅額表》、《應稅污染 物和當量值表》規定的大氣污染物、水污 染物、固體廢物和雜訊。因此,臺商對於 上開《環境保護稅稅目稅額表》、《應稅 污染物和當量值表》內容,應確實加以研 讀並充分了解,以免不知法律規定而違法受罰。 (二)具體徵收執行單位: 環境保護稅的稅目、稅額,依照本 法所附《環境保護稅稅目稅額表》執行。 應稅大氣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具體適用稅 額的確定和調整,由省、自治區、直轄市 人民政府統籌考慮本地區環境承載能力、 污染物排放現狀和經濟社會生態發展目 標要求,在本法所附《環境保護稅稅目稅 額表》規定的稅額幅度內提出,報同級人 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並報全國人 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因 此,臺商協會應與地方政府有關部門居中 協調,爭取臺商企業分階段逐步改善企業 環保工作,讓臺商企業在維持企業正常營 運及資金負擔的條件下,投入相關環保改 善設備,以免臺商遭受環保裁罰款項。 (三)暫予免徵事項:下列情形,暫予免徵環境 保護稅:1、農業生產(不包括規模化養 殖)排放應稅污染物的;2、機動車、鐵 路機車、非道路移動機械、船舶和航空器 等流動污染源排放應稅污染物的;3、依 法設立的城鄉污水集中處理、生活垃圾集 中處理場所排放相應應稅污染物,不超過 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的;4、納稅 人綜合利用的固體廢物,符合國家和地方 環境保護標準的;5、國務院批准免稅的 其他情形。前款第 5 項免稅規定,由國務 院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臺商對於上述暫予免徵環境保護稅的範圍應明確了解,以免造成誤會而遭受處罰。 (四)減徵規定:納稅人排放應稅大氣污染物或 者水污染物的濃度值低於國家和地方規定 的污染物排放標準 30%的,減按 75%徵 收環境保護稅。納稅人排放應稅大氣污 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濃度值低於國家和 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 50%的,減 按 50%徵收環境保護稅。實施條例第 11 條規定,上述減徵環境保護稅的,應當對 每一排放口排放的不同應稅污染物分別計 算,值得臺商特別注意。 (五)涉稅信息共享: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稅務 機關應當建立涉稅信息共用平臺和工作 配合機制。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將排 污單位的排污許可、污染物排放資料、環 境違法和受行政處罰情況等環境保護相關 信息,定期交送稅務機關。稅務機關應當 將納稅人的納稅申報、稅款入庫、減免稅 額、欠繳稅款以及風險疑點等環境保護稅 涉稅信息,定期交送環境保護主管部門。 (六)繳納方式:環境保護稅按月計算,按季申 報繳納。不能按固定期限計算繳納的,可 以按次申報繳納。納稅人申報繳納時,應 當向稅務機關報送所排放應稅污染物的種 類、數量,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濃度 值,以及稅務機關根據實際需要要求納稅 人報送的其他納稅資料。納稅人按季申報 繳納的,應當自季度終了之日起15日內, 向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並繳納稅款。納 稅人按次申報繳納的,應當自納稅義務發 生之日起 15 日內,向稅務機關辦理納稅 申報並繳納稅款。

三、逃避監管方式排污的法律責任:
有關逃避監管方式污染,在法律上有刑事責 任、行政責任及民事責任,分別說明如下: (一)刑事責任: 中國大陸刑法第338條污染環境罪規定: 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 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 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處 3 年以下有期 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後果特別嚴 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二)行政責任: 1. 中國大陸《環境保護法》規定,利用逃避監 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尚不構成犯罪的,除 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外,由縣級 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 關部門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 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 10 日 以上 15 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 5 日 以上 10 日以下拘留。 2. 中國大陸《大氣污染防治法》和《水污染防 治法》規定,通過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 污染物或水污染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 停產整治,並處 10 萬元以上 100 萬元以下 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 政府批准,責令停業、關閉。 (三)民事責任: 中國大陸《環境保護稅法》第 26 條規定, 直接向環境排放應稅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 他生產經營者,除依照本法規定繳納環境保護稅 外,應當對所造成的損害依法承擔責任。
四、結語:
近來中國大陸官方嚴厲查處環境污染的作 法,就讓很多臺商有苦說不出,因一些城市當局 採取「一刀切」手法,遽然下令某一片區或某類 別廠商減產甚至停產,以快速減少排放量,因而 讓頗多臺商措手不及、產銷節奏大亂。其次,各 地環保標準越來越嚴格,以致臺商普遍需要儘速 投入資金,全面更新節能減排設施,其資金調度 難免吃緊。臺商都很希望,中國大陸官方整治污 染的手法能夠放緩一些,以讓臺商能按部就班地 改善環保配備。因此,臺商對於中國大陸大氣污 染物、水污染物、固體廢物及噪音等污染環境的 排放物,影響環境生態而須繳納環境保護稅的相 關法律、法規,應該加強了解環境保護稅法及其 實施條例的內容,臺商協會亦應居中與當地政府 協調爭取分階段逐步改善,以避免臺商在生產活 動中因為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固體廢物及噪 音等污染環境的排放物而遭受處罰,至為重要。 (本文作者姜志俊現為翰笙法律事務所主持律 師、臺商張老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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