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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3 期 (2018年3月份)

當前中國大陸企業 所得稅重點政策解讀作者:施博文

中國大陸在 2017 年度新公布企業所得稅政 策,其中與臺商企業比較有關的內容,特予摘錄 及解讀如下,謹供臺商企業處理稅務相關問題時 參考。 中國大陸全國人大常委會2017年2月24 日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修正案)》( 以下簡稱﹤企所稅法﹥ )。修正後 的﹤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規定:「企業發生的 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 12% 以內的 部分,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年 度利潤總額 12% 的部分,准予結轉以後三年內 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公益性捐贈超過限額允許結轉 3 年扣除
此次修訂,明確規定企業捐贈超過限額部分 可以依法結轉三年的規定,對於一次性大額捐贈 的企業,帶來政策利多,體現了中國大陸積極促 進慈善事業發展的政策導向。 另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創業投 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有關稅收試點政策的通 知》(財稅〔2017〕38 號 , 以下簡稱﹤ 38 號文 ﹥),創業投資企業可享受以下稅收優惠政策: 一、公司制創業投資企業採取股權投資方式直接 投資於種子期、初創期科技型企業(以下簡 稱初創科技型企業)滿2年(24個月,下同) 的,可以按照投資額的 70% 在股權持有滿 2 年的當年抵扣該公司制創業投資企業的應 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後 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二、有限合夥制創業投資企業(以下簡稱合夥創 投企業)採取股權投資方式直接投資於初創 科技型企業滿 2 年的,該合夥創投企業的法 人合夥人可以按照對初創科技型企業投資額 的 70% 抵扣法人合夥人從合夥創投企業分 得的所得;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後納 稅年度結轉抵扣。﹤ 38 號文﹥對創業投資 企業和初創科技型企業進行了明確界定。

開啟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稅收政策 試點

稅法規定,對創業投資企業投資於未上市中 小高新技術企業 2 年以上的,可享受按投資額的 70% 抵扣應納稅所得額的優惠政策。為加大政 策對促進創業投資的激勵效應,近年來,該政策 不斷擴大適用範圍。首先是投資主體。經國務院 批准,自 2015 年 10 月 1 日起,該政策已擴大 至合夥制創投企業的法人合夥人,這對擴大創業 投資、促進科技進步起到了積極作用。惟隨著政 策在各地的推廣實踐,很多地方也普遍反映政策 還不夠開放,主要是因為作為投資對象的中小高 新技術企業門檻較高。 為落實國家創新驅動戰略,積極引導更多社 會資金投向種子期、初創期的科技型企業,此次 公布實施的新政策對投資主體和投資對象進一步 地擴大適用範圍,一是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 將享受 70% 投資抵扣優惠政策的創投企業的投 資對象,由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放寬至種子期、 初創期的科技型企業;二是自 2017 年 7 月 1 日 起,將享受優惠政策的投資主體,由公司制創投 企業和合夥制創投企業的法人合夥人,擴大到個 人投資者。由於這項政策在徵管和操作上難度較 大,此次先在京津冀、上海、廣東等 8 個全面創 新改革試驗地區和蘇州工業園區開展試點,該政 策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開始執行。執行日期前 2 年內發生的投資,在執行日期後投資滿 2 年, 且符合本通知規定的其他條件的,可以適用本通 知規定的稅收試點政策。
擴大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小型微利企業範圍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擴大小型 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範圍的通知》(財稅 〔2017〕43 號 , 以下簡稱﹤ 43 號文﹥),自 2017 年 1 月 1 日 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 將 小型微利企業的年應納稅所得額上限由 30 萬元
中國大陸在 2017 年度新公布企業所得稅政 策,其中與臺商企業比較有關的內容,特予摘錄 及解讀如下,謹供臺商企業處理稅務相關問題時 參考。 中國大陸全國人大常委會2017年2月24 日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修正案)》( 以下簡稱﹤企所稅法﹥ )。修正後 的﹤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規定:「企業發生的 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 12% 以內的 部分,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年 度利潤總額 12% 的部分,准予結轉以後三年內 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公益性捐贈超過限額允許結轉 3 年扣除
此次修訂,明確規定企業捐贈超過限額部分 可以依法結轉三年的規定,對於一次性大額捐贈 的企業,帶來政策利多,體現了中國大陸積極促 進慈善事業發展的政策導向。 另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創業投 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有關稅收試點政策的通 知》(財稅〔2017〕38 號 , 以下簡稱﹤ 38 號文 ﹥),創業投資企業可享受以下稅收優惠政策: 一、公司制創業投資企業採取股權投資方式直接 投資於種子期、初創期科技型企業(以下簡 稱初創科技型企業)滿2年(24個月,下同) 的,可以按照投資額的 70% 在股權持有滿 2 年的當年抵扣該公司制創業投資企業的應 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後 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二、有限合夥制創業投資企業(以下簡稱合夥創 投企業)採取股權投資方式直接投資於初創 科技型企業滿 2 年的,該合夥創投企業的法 人合夥人可以按照對初創科技型企業投資額 的 70% 抵扣法人合夥人從合夥創投企業分 得的所得;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後納 稅年度結轉抵扣。﹤ 38 號文﹥對創業投資 企業和初創科技型企業進行了明確界定。
當前中國大陸企業 所得稅重點政策解讀
9臺商張老師月刊第 223 期  107.3.15
提高至 50 萬元,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 50 萬 元(含 50 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 50% 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 20% 的稅率繳納企 業所得稅。﹤ 43 號文﹥對小型微利企業的界定, 除應納稅所得額標準提升到 50 萬元之外,其餘 標準均與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保持一致。 小型微利企業攸關市場活力、勞工就業和民 生,相關的所得稅政策受到各方關注。特別是從 2014 年起,中國大陸先後多次擴大小型微利企 業所得稅享受優惠範圍,從年應納稅所得額 6 萬 元以下的企業逐步提高至10萬元、20萬元, 2015 年 10 月再提高到 30 萬元;2017 年,又 “破格”提升到 50 萬元,體現了對小微企業的 重視和支持。小微企業多來自勞動密集型行業, 扮演穩定中國大陸經濟和保障民生的重要角色, 2014 年末,中國大陸辦理稅務登記的小型微利 企業數量約為923萬戶;2015年末,數量為 1174 萬戶;2016 年末數量進一步增至 1423 萬 戶,僅兩年時間,數量便淨增加近 500 萬戶。
更新節能節水和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 稅優惠目錄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資訊化部環境保護部關於印發節能節水和 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17 年版)的通知》(財稅〔2017〕71 號),對企 業購置並實際使用節能節水和環境保護專用設備 享受企業所得稅抵免優惠政策的適用目錄進行適 當調整,統一按《節能節水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 優惠目錄(2017 年版)》和《環境保護專用設 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17 年版)》執行。 以上兩個《目錄》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節能節水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兩個目錄 (2008 年版)》和《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 得稅優惠目錄》(2008 年版)》自 2017 年 10 月 1 日起同時廢止,企業在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7年9月30日購置的專用設備符合2008 年版優惠目錄規定的,可繼續享受稅收優惠。 新政策主要包含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 一是 對企業購置並實際使用節能節水和環境保護專用 設備享受企業所得稅抵免優惠政策的適用目錄進 行了適當調整,統一按 2017 年版目錄執行;二 是明確實行企業自行申報並直接享受優惠、稅務
部門強化後續管理的機制;三是明確建立部門協 調配合機制;四是明確稅收優惠政策規定條件是 指符合2017年版目錄規定設備類別、設備名稱、 性能參數等指標;五是明確政策執行時間和目錄 銜接問題。 新政策主要有以下兩個特點:一是建立了部 門協調配合機制。首次明確對於稅務部門不能準 確判定專用設備是否符合優惠條件的,可提請發 展改革、工業資訊化、環境保護等部門委託專業 機構出具鑒定意見,讓專業機構做專業的事,減 少稅企分歧,融洽徵納關係,提升政策貫徹落實 的品質。二是明確目錄銜接問題。為保障企業能 充分享受到稅收優惠,明確在 2017 年 1 月 1 日 至 2017 年 9 月 30 日購置的專用設備符合原有 目錄條件的,也可以享受稅收優惠,充分考慮到 了政策下發前的實際情況,確保新舊政策的有效 銜接。
技術先進型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推廣到全國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商務部 科技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將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所得 稅政策推廣至全國實施的通知》(財稅〔2017〕 79 號 , 以下簡稱﹤ 79 號文﹥),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在全國範圍內實行以下企業所得稅優 惠政策:(1)對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 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2)經認 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 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 8% 的部分,准予在計 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 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 79 號文﹥對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進行了 界定,基本條件保持不變。該政策源於 2006 年 在蘇州工業園區開展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稅收 政策試點,嗣經 2010 年、2014 年、2016 年三 次發文確認,該政策至 2016 年已在 31 個服務 外包示範城市實施。 為進一步發揮外資對優化服務貿易結構的積 極作用,引導外資更多投向高技術、高附加值服 務業,按照中國大陸國務院《關於促進外資增長 若干措施的通知》(國發〔2017〕39號)的要求, 確定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將技術先進型服務 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從服務外包示範城市推廣至 全國範圍實施,維持「四個不變」,即現行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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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內容、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的條件、服務外 包業務領域認定範圍和實行認定管理的方式維持 不變。僅在認定管理程式方面略作調整,由原示 範城市相關部門制定管理辦法、示範城市科技部 門會同相關部門開展聯合評審認定工作,改為由 省級科技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制定本省(區、市) 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管理辦法,明確省級科 技部門會同相關部門開展聯合評審認定工作等。 同時,為便於對全國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的 統一備案管理和資料統計,〔2017〕39 號 ) 文 要求各省級科技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及時匯總認定 企業名單,向科技部“全國技術先進型企業業務 辦理管理平臺”備案,科技部及時將企業備案資 訊與商務部、稅務總局、財政部、發展改革委共 用。 此外,為確保政策推廣後的認定管理工作 與現行示範城市認定管理工作的銜接,要求各 省(區、市)應於 2017 年底前制定本省(區、 市)地認定管理辦法,並開展 2017 年度認定工 作。現有 31 個示範城市按照原管理辦法已認定 的 2017 年度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繼續有效。自 2018 年起,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工作統一 按各省(區、市)認定管理辦法
進一步釐清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歸集範圍 有關問題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 歸集範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7 年第 40 號 , 以下簡稱﹤ 40 號公告﹥), 明確規定以下六大類相關費用的歸集範圍,包括 人員人工費用,直接投入費用,折舊費用,無形 資產攤銷費用,新產品設計費、新工藝規程制定 費、新藥研製的臨床試驗費、勘探開發技術的現 場試驗費,其他相關費用。同時,﹤ 40 號公告 ﹥對政府補助處理、特殊收入處理、研發形成的 無形資產資本化時點、研發失敗加計扣除口徑、 委託方支付的費用等口徑進行了明確界定。 ﹤ 40 號公告﹥具有以下幾個方面的特點: 一是更精準界定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歸集範圍 中的六項費用的口徑。在人員人工費用條款下, 明確規定按照協議(合同)約定直接支付給勞務 派遣公司的費用、股權激勵支出屬於人員人工費 用,可以加計扣除。在直接投入費用條款下,明
確規定材料費用跨年度事項的處理方法。在折舊 費用條款下,將加速折舊歸集方法由會計、稅收 折舊“孰小掌握原則”調整為以稅前扣除的折舊 費用為准計算加計扣除。在無形資產攤銷條款 下,比照儀器、設備加速折舊歸集方法,明確規 定了無形資產縮短攤銷年限的方法,即按稅前扣 除的攤銷部分計算加計扣除。在新產品設計費、 新工藝規程制定費等費用條款下,明確規定此類 費用是指企業在新產品設計、新工藝規程制定、 新藥研製的臨床試驗、勘探開發技術的現場試驗 過程中發生的全部費用,即,包括與開展此類活 動有關的各類費用。在其他相關費用的條款下, 將與人工相關的職工福利費、補充養老保險費、 補充醫療保險費納入其他相關費用的範圍。 二是對政策執行中反映較多的問題予以釐 清。包括政府補助會計上採用淨額法處理的加計 扣除口徑、下腳料等特殊收入沖減加計扣除費用 的時點、研發費用形成無形資產資本化的時點、 失敗的研發費用也可加計扣除、委託方享受加計 扣除優惠的權益不得轉移給受託方、委託關聯方 加計扣除的口徑等。 三是明確指出執行時間和適用對象。在執行 時間上,公告適用於 2017 年度及以後年度匯算 清繳。本著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降低稅務風險 的考慮,明確指出對以前年度已經進行稅務處理 的,均不再調整。財稅〔2015〕119 號檔中明 確指出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可以追溯享受。由 於本公告放寬了部分政策口徑,本著有利追溯的 原則,對企業涉及追溯享受情形的,也可以按照 本公告規定執行。從適用對象上講,科技型中小 企業研發費用加計扣除事項也適用﹤ 40 號公告 ﹥。﹤ 40 號公告﹥還廢止了﹤ 97 號公告﹥的 相關條款。 綜上公益性捐贈超過限額允許結轉3年之 規定共計 6 則。供臺商企業朋友們參考,如何合 規善用租稅優惠、降低成本、增加競爭力立足中 國大陸,則是臺商企業合法節稅之最佳利器,可 以多諮詢臺商張老師團隊專家。(本文作者施博 文現為博智會計師事務所主持會計師、臺商張老 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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