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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5 期 (2018年5月份)

兩岸多角貿易的稅務及金流應如何處理?作者:劉卓芳

臺商諮詢問題摘要:

若我高雄及廈門各有一間貿易公司,高雄為K公司,廈門為X公司。我K公司向臺灣的A公司購買商品,而A公司委託中國大陸的B公司生產,並於中國大陸由B公司直接交貨給X公司。而X公司再售貨給香港的S公司。假設K公司支付A公司臺幣120元,廈門X公司賣給S公司,廈門交貨價人民幣32元(未稅價)。

1. 請問金流應該如何支付較妥當?

2.若K公司付臺幣給臺灣的A公司,那這樣算出口中國大陸嗎???有沒有進口稅率問題??

3.X公司有什麼消費稅或其他稅產生??

4. 呈上題,若有稅產生,售價人民幣32元,完稅額變成多少?

5. 若出售至香港,會再增加多少稅額??

1. 高雄k公司向臺灣A公司購貨,且支付臺幣120元給臺灣A公司,交易內容是國內境內銷售行為,應開立三聯式發票給買受人,不應被視為出口,適用我國5%的增值稅。臺商張老師諮詢解答:

2. 除非上述購貨行為所取得的產品是高雄K公司以自己名義出口到中國大陸B公司,才可以視為出口行為,適用我國零稅率。

3. 無論是由高雄為K公司或臺灣A公司的名義出口到中國大陸地區,中國大陸B公司的進口行為需要繳交的稅務有進口關稅(依照進口商品HS Code的編碼決定關稅稅率),進口增值稅(17%),至於進口商品提貨人是否需要繳交消費稅,則視為商品性質而定。

至於是否需繳交消費稅,請參考《消費稅暫行條例》及《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條例所附《消費稅稅目稅率表》,即可瞭解所銷售商品是否應繳交消費稅及其稅率。

4. 中國大陸B公司將生產後的貨品交給廈門X公司,由於商品所有權的移轉並未通過海關出口,屬於境內應稅交易行為,應課征17%增值稅。完稅額為32x1+增值稅17%),唯增值稅可以扣抵當期應交稅金-銷項稅額。

5. 廈門X公司賣給S公司屬於出口銷售,原則上無流轉稅的增加,但其進銷差額會產生企業所得稅。

  就來函內容來看,本案似是一個多角貿易行為,由於中國大陸地區對於外匯有所管制,有關金流的原則是:何人進口就應向進口報關人收取外匯;

(本文作者劉卓芳現為弘育企管資訊有限公司負責人、臺商張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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