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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5 期 (2018年5月份)

借名登記的中國大陸地區房產如何辦理繼承? 作者:張義權

臺商諮詢問題摘要:30年前榮民先生在中國大陸出錢蓋房,登記在先生大陸弟弟名下,先生享有口頭使用權. 先生弟弟過世16年,房屋老舊無法住人,再不使用未來可能拆遷,其弟弟剩女婿及孫子早於在世時已另住其它地方.女婿盼先生處理,先生於去年仙逝. 請問,如果要更名為台灣子女名下,好修建後使用,費用及手續流程如何辦理? 如果更名用先生弟的女婿繼承,而出資及使用是台灣子女,費用及手續流程如何辦理? 或者建議等拆遷撥款後再處理較好?


所提的問題茲答覆如下:
臺商張老師諮詢解答:

一、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0條規定「被繼承人為大陸地區人民者,關於繼承,依該地區之規定。但在臺灣地區之遺產,適用臺灣地區之法律」。次按大陸《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第31條之規定「法定繼承,適用被繼承人死亡時經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動產法定繼承,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準此可知,被繼承人為台灣人民者,關於繼承依「台灣地區之規定」,但遺產為大陸地區之不動產時,則適用「大陸地區之法律」。

由於您先生出錢蓋的房子是登記他弟弟的名下,屬於「借名登記」之一種,所以您必須先和他弟弟的繼承人女婿及孫子等溝通舉證,證明這個房子是您先生的,才有繼承的問題需要解決。

二、又按大陸《繼承法》第10條之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因此被繼承人如在大陸地區留有不動產,則第一順位之繼承人為配偶、子女、及父母(限於被繼承人死亡時仍生存者),因此王小姐您要用台灣人身份繼承您先生於大陸留下的房地產,依大陸地區法律並無問題。

三、在大陸房產的繼承,需要由當事人到房產所在地房屋管理機構辦理過戶登記,而辦理該過戶登記,需先由繼承人到該房產所在地公證處辦理繼承公證,然後再到房產所在地的區一級房地產交易中心辦理繼承過戶手續。

四、您如果要繼承您先生的財產,需要辦理公証,需要準備的資料有:

1.繼承系統表(需按不動產所在地大陸的法律規定,應列明第一順位繼承人:被繼承人的父母、配偶、子女的情況)

2.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

3.證明繼承關係的相關文件(如:戶籍滕本,如涉及夫妻共同財產的需提供婚姻登記的證明文件)

4.繼承或抛棄承繼申明書(如繼承人親自來上海辦理公證,則無需書面申明,當面向公證人表示)

5.若不能親自辦理時委託他人辦理的委託書(以上文件需在臺灣辦理公證並經海基海協流轉核准)

6.繼承關係各方的臺胞證

7.房屋產權證。

五、如果改由您先生弟弟的女婿繼承,那就表示財產是您先生弟弟的,一切跟您先生這邊無關,也無所謂繼承相關問題。

(本文作者張義權現為台灣大華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所長、臺商張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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