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26 期 (2018年6月份)
臺籍幹部在中國大陸境內所得在臺灣是否會重複課稅?作者:許文西
■臺商諮詢問題摘要:因為公司組織轉變,我被調職至在中國大陸註冊的合資公司,薪水也全部都改領人民幣,也都有按當地法規繳稅,想請問在臺灣所得稅會不會被重複課稅?
1.臺籍幹部在中國大陸的薪資所得,若已按當地的法規繳稅, 在臺灣申報所得稅,不會被重複課稅。■臺商張老師諮詢解答:
2.依《臺灣地區與中國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4條規定,在中國大陸地區已經繳納的稅額可以從應納稅額中扣抵,扣抵的數額不可以超過因為加計中國大陸地區所得,而依臺灣地區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而增加的應納稅額,申報時,應檢附中國大陸地區完稅證明文件,供國稅局核認。證明文件內容應包括納稅義務人姓名、住址、所得年度、所得類別、全年所得額、應納稅額和稅款繳納日期等項目。其中「證明文件」是指中國大陸地區公證處所核發的公證書,並且由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以後的證件。
3. 依照《台灣地區與中國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依臺灣地區
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其計算如下:有關綜合所得稅部分:
〔(臺灣地區來源所得額+中國大陸地區來源所得額)-免稅額-扣除額
〕×稅率-累進差額=綜合所得額應納稅額。
(臺灣地區來源所得額-免稅額-扣除額)×稅率-累進差額=臺灣
地區綜合所得額應納稅額。
綜合所得額應納稅額-臺灣地區綜合所得額應納稅額=因加計中國大陸地
區來源所得而增加之結算應納稅額。
計算釋例:假設申報戶中國大陸所得依匯率換算共計新臺幣200萬元
單位:新臺幣萬元 |
加計中國大陸所得 |
未加計中國大陸所得 |
---|---|---|
臺灣境內所得(夫妻合併) |
160 |
160 |
中國大陸所得 |
200 |
0 |
總所得 |
360 |
160 |
免稅額4人(8.5萬/人) |
34 |
34 |
標準扣除額有配偶 |
18 |
18 |
薪資特別扣除額2人(12.8萬/人) |
25.6 |
25.6 |
所得淨額 |
282.4 |
82.4 |
邊際稅率 |
30% |
12% |
累進差額 |
37.66 |
3.78 |
應納稅額 |
47.06 |
6.108 |
差額 |
40.952 |
|
亦即,如果申報戶有臺灣境內所得 160 萬元,再加上中國大陸所得 (新臺幣) 200 萬元,則所得稅應納稅額為 47.06 萬元,若無中國大陸所得 200 萬元,則應納稅額會降為 6.108萬元。因此,中國大陸所得造成申報戶多繳 40.952 萬元。則依《臺灣地區與中國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4條規定,在中國大陸地區已經繳納的稅額可以從應納稅額47.06萬元中扣抵,扣抵的數額不可以超過因為加計中國大陸地區所得,而依臺灣地區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40.952萬元,亦即若申報戶在中國大陸所繳的稅在40.952萬元以內,可全數扣抵,但若大於40.952萬元,則最高只能扣抵40.952萬元。中國大陸地區已繳稅額若要抵繳臺灣綜所稅,必須文件齊全,如第2點所述。
4. 依照我國《所得稅法》第4-1條規定, 自中華民國79年1月1日起,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證券交易損失亦不得自所得額中減除。因此,股票資本利得,依法可不用課稅。但是股票股利要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課稅。
(本文作者許文西現為屏東科技大學企業管理系副教授、臺商張老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