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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6 期 (2018年6月份)

臺籍幹部在中國大陸境內所得在臺灣是否會重複課稅?作者:許文西

臺商諮詢問題摘要:因為公司組織轉變,我被調職至在中國大陸註冊的合資公司,薪水也全部都改領人民幣,也都有按當地法規繳稅,想請問在臺灣所得稅會不會被重複課稅?

1.臺籍幹部在中國大陸的薪資所得,若已按當地的法規繳稅, 在臺灣申報所得稅,不會被重複課稅。臺商張老師諮詢解答:

2.依《臺灣地區與中國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4條規定,在中國大陸地區已經繳納的稅額可以從應納稅額中扣抵,扣抵的數額不可以超過因為加計中國大陸地區所得,而依臺灣地區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而增加的應納稅額,申報時,應檢附中國大陸地區完稅證明文件,供國稅局核認。證明文件內容應包括納稅義務人姓名、住址、所得年度、所得類別、全年所得額、應納稅額和稅款繳納日期等項目。其中「證明文件」是指中國大陸地區公證處所核發的公證書,並且由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以後的證件。


3. 依照《台灣地區與中國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依臺灣地區

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其計算如下:有關綜合所得稅部分:

    〔(臺灣地區來源所得額+中國大陸地區來源所得額)-免稅額-扣除額

    〕×稅率-累進差額=綜合所得額應納稅額。

    (臺灣地區來源所得額-免稅額-扣除額)×稅率-累進差額=臺灣

    地區綜合所得額應納稅額。

    綜合所得額應納稅額-臺灣地區綜合所得額應納稅額=因加計中國大陸地

    區來源所得而增加之結算應納稅額。


計算釋例:假設申報戶中國大陸所得依匯率換算共計新臺幣200萬元

單位:新臺幣萬元

加計中國大陸所得

未加計中國大陸所得

臺灣境內所得(夫妻合併)

160

160

中國大陸所得

200

0

總所得

360

160

免稅額4(8.5/)

34

34

標準扣除額有配偶

18

18

薪資特別扣除額2(12.8/)

25.6

25.6

所得淨額

282.4

82.4

邊際稅率

30%

12%

累進差額

37.66

3.78

應納稅額

47.06

6.108

差額

40.952

亦即,如果申報戶有臺灣境內所得 160 萬元,再加上中國大陸所得 (新臺幣) 200 萬元,則所得稅應納稅額為 47.06 萬元,若無中國大陸所得 200 萬元,則應納稅額會降為 6.108萬元。因此,中國大陸所得造成申報戶多繳 40.952 萬元。則依《臺灣地區與中國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4條規定,在中國大陸地區已經繳納的稅額可以從應納稅額47.06萬元中扣抵,扣抵的數額不可以超過因為加計中國大陸地區所得,而依臺灣地區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40.952萬元,亦即若申報戶在中國大陸所繳的稅在40.952萬元以內,可全數扣抵,但若大於40.952萬元,則最高只能扣抵40.952萬元。中國大陸地區已繳稅額若要抵繳臺灣綜所稅,必須文件齊全,如第2點所述。


4. 依照我國《所得稅法》第4-1條規定, 自中華民國7911日起,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證券交易損失亦不得自所得額中減除。因此,股票資本利得,依法可不用課稅。但是股票股利要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課稅。

(本文作者許文西現為屏東科技大學企業管理系副教授、臺商張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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