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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8 期 (2018年8月份)

中國大陸最新法規動態摘要作者:姜志俊

                 中國大陸最新法規動態摘要           姜志俊輯錄

【司法解釋】

●關於民法總則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解釋

中國大陸最高人民法院於2018718日公布,共五條,自同年723日起施行,其主要內容如下:

一、民總施行後開始計算時效:民法總則施行後訴訟時效期間開始計算的,應當適用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關於三年訴訟時效期間的規定。當事人主張適用民法通則關於二年或者一年訴訟時效期間規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民總施行日時效尚未屆滿:民法總則施行之日,訴訟時效期間尚未滿民法通則規定的二年或者一年,當事人主張適用民法總則關於三年訴訟時效期間規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三、民總施行前時效已經屆滿:民法總則施行前,民法通則規定的二年或者一年訴訟時效期間已經屆滿,當事人主張適用民法總則關於三年訴訟時效期間規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四、民總施行日中止原因仍存:民法總則施行之日,中止時效的原因尚未消除的,應當適用民法總則關於訴訟時效中止的規定。


【行政法規】

●人力資源市場暫行條例

中國大陸國務院於2018629日頒布,共七章48條,自同年101日起施行,其主要內容如下:

一、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本條例所稱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包括公共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和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公共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的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是指依法設立的從事人力資源服務經營活動的機構。

二、經營性行政許可制: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從事職業仲介活動的,應當依法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申請行政許可,取得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

三、個人求職提供情況:個人求職,應當如實提供本人基本資訊以及與應聘崗位相關的知識、技能、工作經歷等情況。

四、用人單位提供情況:用人單位發佈或者向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提供的單位基本情況、招聘人數、招聘條件、工作內容、工作地點、基本勞動報酬等招聘資訊,應當真實、合法,不得含有民族、種族、性別、宗教信仰等方面的歧視性內容。

五、內部管理制度建設: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應當加強內部制度建設,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建立服務台賬,如實記錄服務物件、服務過程、服務結果等資訊。服務台賬應當保存2年以上。


【地方性法規】

●天津市貫徹落實《勞動合同法》若干問題實施細則

中國大陸天津市人民政府於201872日頒布,共18條,自同年81日起施行,其主要內容如下:

一、勞動關係: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勞動關係,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並依法繳納社會保險。前款所稱用工之日,是指勞動者開始接受用人單位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工作的日期。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參加上崗前培訓,勞動關係自勞動者參加培訓之日起建立。

二、競業限制: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的,在約定違約金和經濟補償時應遵循公平、公正、適量、對等的原則。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競業限制經濟補償的,應當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支付。

三、試用中止:勞動者在試用期間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應當在試用期內做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的,經勞動關係雙方協商一致,試用期可以中止。

四、社保費用: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法律規定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因用人單位原因導致未繳納或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不繳納或少繳納社會保險費的,雙方約定無效,應視為因用人單位原因導致未繳納或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



 (本文作者姜志俊現為翰笙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臺商張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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