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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8 期 (2018年8月份)

請問民間借貸的訴訟時間有變化嗎? 作者:吳學勵

     請問民間借貸的訴訟時間有變化嗎?            吳學勵

臺商諮詢問題摘要:請問《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生效後,民間借貸的訴訟時間有沒有變化?怎麼計算?


您好,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訴訟時效制度已於
2018723日修正施行後,民間借貸的訴訟時效問題,回復說明如下:臺商張老師諮詢解答:

一、時效期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以下簡稱“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因此民間借貸訴訟時效適用三年的規定。

二、民間借貸訴訟時效的起算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規定,未約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的規定,可以確定履行期限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不能確定履行期限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但債務人在債權人第一次向其主張權利之時明確表示不履行義務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債務人明確表示不履行義務之日起計算。

這裡要分幾種情況加以分析:第一種情況,借貸雙方未約定還款期限,根據《合同法》第六十一條、六十二條的規定能夠補充約定還款期限的,以補充約定的還款期限的次日開始計算三年的訴訟時效。如果未能達成補充協定的,根據《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的規定對於借款期限沒有約定和約定不明確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出借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債權人明確表示不還款的自明確表示不還款之日此日開始計算三年的訴訟時效;第二種情況,當事人明確約定了還款時間,那訴訟時效的計算就是以明確約定的日期的次日起開始計算三年的訴訟時效;第三種情況,根據《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九條規定,當事人約定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期間自最後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在民間借貸中出借人要出具“借條”以證明借款關係的存在,而在生活中我們也會出具“欠條”,借條和欠條雖然都是證明債權債務的憑證,但兩者之間有很大的區別。欠條是雙方基於以前的經濟往來而進行結算後的結算依據,僅是代表一種債權債務關係。那麼這時候訴訟時效的計算,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債務人在約定的期限屆滿後未履行債務而出具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條訴訟時效期間應從何時開始計算問題的批復[法複(1994)3]》,應從出具欠條之日起開始計算。

(本文作者吳學勵現為北京大成(深圳)律師事務所律師 合夥人、臺商張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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