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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8 期 (2018年8月份)

請問勞動合同、勞務合同、勞務派遣人員之區別為何? 作者:沈恒德、符霜葉

       請問勞動合同、勞務合同、勞務派遣人員之區別為何?      沈恒德、符霜葉

臺商諮詢問題摘要:在中國大陸註冊成立公司,單位用工裡面有勞動合同人員、勞務合同人員及勞務派遣人員,有何不同,公司須承擔的責任分別是什麼?


勞動合同是指遵守《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相關規定就勞動關係簽署的合同。勞務派遣在《勞動合同法》也有明確的規定。勞務合同在法律上沒有明確的界定,內容比較寬泛,主要是民事合同法律關係,如受《民法通則》、《合同法》的約束。
臺商張老師諮詢解答:

從和公司的關係來看,勞動合同用工人員及勞務派遣人員均應當遵守公司的規定、受公司的管理,只是勞務派遣人員與其派遣單位簽署勞動合同,而非與用人單位簽署勞動合同。勞務合同則相對複雜,一般屬法律上的平等主體間公司之間或公司與個人之間的,臨時的不具有行政管理內容的民事合同,但中國大陸地區的《勞動法》的員工主體限制只有年齡超過16周歲、未達到退休年齡的人員。因此,簽署勞務合同的人員也包括超過退休年齡的退休返聘用工人員,其管理類似普通勞動合同員工,接受公司的行政管理和遵守公司規定。

此外,也有不少勞務外包公司提供服務,簽署勞務合同,也有合同名稱都明確屬勞務合同,但具體履行中,勞動者是作為用工單位員工中的一員,接受單位的直接行政管理和支配,根據單位提供的資源、辦公環境等,遵守單位的規章制度進行勞動,如在訴訟中,也會被法院認定為勞動合同法律關係。因此,名稱是勞務合同的,需要根據具體問題具體分析進行判斷。公司通過該種形式簽署的勞務合同進行用工,將會存在一定的法律風險。

公司存在該三類員工,最重要的原因是因公司承擔的責任不同,勞動合同中勞動者權益受法律明確規定的保護,公司應當按照規定為其繳納及代扣代繳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對於勞務合同用工,公司則無此責任,但對於退休返聘員工,公司會根據當地規定情況為其繳納工傷保險。勞務派遣用工則是由簽署勞動的勞務派遣公司承擔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繳納義務,且公司應當遵守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具備法律規定的資質、使用的被派遣勞動者數量不得超過其用工總量的10%的人數限制等相關法律強制規定。

(本文作者沈恒德現為北京市中灝律師事務所顧問、臺商張老師,符霜葉為北京市中灝律師事務所主持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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