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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8 期 (2018年8月份)

請問企業部分停工的有關規定?作者:蕭新永


請問企業部分停工的有關規定?            蕭新永

臺商諮詢問題摘要:我想詢問有關企業(外資企業在大陸投資)部份部門或部份人員停工的相關問題... 1.可不可以做部份部門或部份人員的停工??其適法性或可操作的方式有哪些?? 2.停工期間的工資要如何發放?? 3.應注意的勞動相關法規有哪些?? 4.需不需要和勞動部門報備?? 以上問題需要您的回覆與協助

1.企業因為經營之故,在符合各地方工資支付條例(規定)的情形之下是可以做部份部門或部份人員的停工。由於案主未提出是在大陸哪個地方投資,故舉幾個地方供參考臺商張老師諮詢解答:

(1)上海:《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第十二條:企業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應當按約定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企業可根據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按雙方新的約定支付工資,但不得低於本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2)廣東:《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三十五條: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用人單位停工、停產,未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最長三十日)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正常工作時間支付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可以根據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按照雙方新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用人單位沒有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勞動者生活費,生活費發放至企業復工、複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

(3)福建:《福建省工資支付條例》第二十四條: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用人單位停工、停產未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者本人正常勞動的工資標準支付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按照雙方新約定的工資標準支付工資;未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按照不低於本市當年度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停工津貼。

以上列舉三個地方,都有一個共同的特色,就是指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用人單位停工、停產。如果是勞動者原因(例如請事假、病假、婚假等員工個人因素),則法律有其他的規定。

2.停工期間的工資要如何發放?則各地規定略有不同

  支付週期

  地區

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一個月)內

停工、停產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

上海

按約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

按雙方新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但不得低於本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廣東

按照正常工作時間支付工資。

按照雙方新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沒有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支付勞動者生活費。

福建

按照勞動者本人正常勞動的工資標準支付工資。

按照雙方新約定的工資標準支付工資;未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按照不低於本市當年度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停工津貼。

3.應注意的勞動相關法規,就是各地方的工資支付條例(規定)

4.如果是是經濟性裁員,則要向勞動部門報備,否則不需要向勞動部門報備。

(本文作者蕭新永現為遠通國際經營管理顧問公司總經理、臺商張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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