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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9 期 (2018年9月份)

兩岸反避稅法令對臺商納稅之衝擊作者:何淑敏

近年來,反避稅已成為國際潮流,各國合作推動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準則、執行金融帳戶資訊自動交換等措施並提升稅務透明度,讓避稅大戶無所遁形。本文將針對常見兩岸反避稅有關法令英文縮寫簡單介紹,並提醒臺商朋友們檢視投資架構之海外控股公司,以評估其對臺商納稅之衝擊。

CRS

CRS全名是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 for Automatic Exchange of Financial Account Information in Tax Matters(共同申報準則),是由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在20147月所發布的一種跨政府協議,主要目的在建立國際間金融帳戶資訊交換的機制,並與帳戶持有人的稅務居住國進行資訊交換的報告機制。

CRS亦被稱作全球版肥咖條款,共有101個國家承諾加入。從2017930日起,第一批共53個國家正式實施。臺灣201711月正式公布CRS辦法,將於2019年實施CRS,並於2020年第一次與其它國家或地區進行資訊交換中國大陸則於20189月起生效

目前CRS參加國的稅務居民,只要持有在稅務居住地以外的境外金融帳戶,該金融機構會遵循CRS標準,將帳戶資料提交給當地主管機關,以便2017年起各國政府可以履行義務,將資料提供給稅務居民地的主管機關,顯然海外資產透明化已是不可抵擋的世界趨勢。這紙全球追稅令,讓有大筆資產在國外及中國大陸和港澳地區的有錢人,個個聞聲色變。

CRS實施之後,在臺灣或中國大陸想利用資訊不對稱,將資金隱藏在海外各地以達到避稅目的的機會愈來愈少,影響層面甚至比美國肥咖條款更廣且深,因此臺商不可不慎。

OBU

OBU全名是Offshore Banking UnitOBU業務主要是提供境外客戶外幣金融服務,其主要客戶是境外自然人或是法人。OBU帳戶最大的優點是隱密且安全,過去臺商經常將境外公司的OBU帳戶開在香港,或甚至新加坡、瑞士等地,上述國家(地區)已承諾加入CRS,而隨著臺灣和中國大陸也先後執行CRS措施,OBU帳戶不再隱密,甚至可能因為未來在這些國家的銀行帳戶資料透明化而帶來稅務風險。

臺灣OBU管理辦法曾於2017522日修正公布,就是為了嚴格審查客戶身分,更要讓確認客戶身分程序與CRS的揭露標準一致。從前,法人開戶只須提供境外公司註冊證書,個人開戶只要提供外國護照影本即可;如今,個人帳戶需要額外提供護照正本及第二證件,以便釐清稅務國家及稅籍編號,法人戶則必須確認是否仍有營運,此外還必須揭露最終受益的自然人股東的稅務國家及稅籍編號。

在兩岸三地及東南亞投資的臺商,大都利用OBU做為整個金融及金流調度的中心,OBU帳戶所累積的資料可能牽涉到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個人綜合所得稅,甚至是贈與稅及遺產稅。筆者要特別提醒臺商,CRS執行後,OBU不再隱密,且官方不插手OBU的慣例都會消失,OBU的一切資料都將透明化,過去利用OBU進行避稅、三角貿易或資金調度的營運模式,都將面臨挑戰,臺商務必重新檢視,並早做因應規劃。

PEM

  PEM全名是Place of Effective Management(實際管理處所)外國營利事業之PEM在臺灣境內,指同時符合下列三項構成要件:

1.作成重大決策者或作成該等決策之處所在境內

2.財務報表、會計帳簿、議事錄之製作或儲存在境內

3.在境內有實際執行主要經營活動

  臺灣的PEM定義是只要實際管理處所在臺灣就必須在臺課稅,不分該公司是由個人或外國營利事業控制;但是中國大陸的PEM定義是除了須符合實際管理處所在中國大陸境內外,還進一步要求須符合在境外註冊的「中資控股企業」才會被放進PEM的定義範圍中。

  所謂的「中資控股企業」是指以中國大陸境內法人或企業集團作為主要控股的投資者,所以被個人或外國公司控制的紙上公司並未被納入PEM範圍中,也就是說,臺商最關心由臺灣個人投資設立的境外公司,因不符合「中資控股企業」定義就算實際營運處所在中國大陸境內,不會被中國大陸視同為PEM進行課稅。

CFC

  CFC全名是Controlled For­eign Company(受控外國企業) 。臺灣為避免營利事業藉於低稅負地區(如租稅天堂)設立CFC保留盈餘不分配,以遞延課稅或規避稅負,所得稅法第43條之3明定營利事業及其關係人直接或間接持有設立於低稅負國家(地區)關係企業股份或資本額合計達50%以上,或對該關係企業具有重大影響力者,該營利事業股東應就該關係企業當年度盈餘,按持股比率及持有期間計算,認列投資收益課稅。臺灣除了在所得稅法規定公司對外投資在符合CFC定義下,投資收益須視為已實現收益在臺灣課稅外,還在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中規定了個人的CFC條款,臺灣個人投資境外紙上公司,境外公司的利潤須視為已實現的海外所得納入最低稅負課稅。中國大陸則沒有個人CFC條款。
  判斷是否符合CFC條款,兩岸除了都依據公司所在地稅負率來判斷外,臺灣還增加考慮當地稅法如何對境外來源所得課稅。臺灣是規定低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率70%20% X 70%=14%;中國大陸則是規定實際稅負率低於中國大陸企業所得稅率50%的國家(25% X 50%=12.5%),或是公司所在地僅就境內來源所得課稅,境外來源所得不課稅或待實際匯回才計入課稅。

  兩岸對有實質營運或當年度盈餘低於一定標準者的境外公司,可不須穿透課稅,這方面臺灣的豁免金額是為新臺幣700;中國大陸則為年度盈餘低於人民幣500萬元,相較之下臺灣的豁免金額較低。臺灣和中國大陸的PEMCFC基本概念一致,目標都是針對在境外免稅天堂保留的利潤。中國大陸的反避稅開始實施較早,臺灣也已立法通過並且即將定實施,臺商應高度重視有關反避稅法令及議題。

  ,為有效防跨國避稅提升課稅資訊透明度,各國近期紛紛發佈採行OECD移轉訂價文據新規定。臺灣已引進移轉訂價報告三層文據新規範,根據201711月正式公布的相關條文,新制度自2017年起實施,新增的集團企業主檔與國別報告應於20181231日提交。面對臺灣與國際一波波的反避稅措施,臺灣個人及臺商必須做好準備。

檢視控股公司之必要性

  早期臺商赴中國大陸投資必須透過第三地設立控股公司以間接投資方式為之。隨著對中國大陸投資法令之變動,目前臺商對中國大陸投資都可以直接投資了。有些臺商可能忙於業務拓展忽視定期檢視公司之投資架構,致公司陷入違反反避稅法令而增添公司稅務風險而不自知。尤其近年來,因為反避稅意識抬頭,各地稅局對於臺商的投資架構中擁有控股公司者,都會用放大鏡來檢視因此臺商必須重視兩岸反避稅法令對臺商納稅之衝擊

在檢視控股公司時可注意下列各項:

1.  控股公司設立於那個國家? 例如開曼或英屬維京群島等

2. 控股公司所在國是否與臺灣或中國大陸有簽訂租稅戶免協定?

3. 控股公司是否純粹控股或是有實質營運?

4. 控股公司在那裡開過OBU帳戶?

綜上所述,必須熟悉或諮詢稅務專家反避稅相關法令並透過兩岸CRSOBUPEMCFC等異同分析,重新檢視自己兩岸的投資架構與交易模式,才能降低集團或公司的稅務風險。

(本文作者何淑敏會計師現為智興科技有限公司財務長、臺商張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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