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30 期 (2018年10月份)
中國大陸最新法規動態摘要作者:姜志俊
【司法解釋】
●關於互聯網法院審理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中國大陸最高人民法院於2018年9月6日公布,共23條,自同年9月7日起施行,其主要內容如下:
一、線上審理:互聯網法院採取線上方式審理案件,案件的受理、送達、調解、證據交換、庭前準備、庭審、宣判等訴訟環節一般應當線上上完成。根據當事人申請或者案件審理需要,互聯網法院可以決定線上下完成部分訴訟環節。
二、管轄法院:北京、廣州、杭州互聯網法院集中管轄所在市的轄區內,應當由基層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審案件。
三、訴訟平台:互聯網法院應當建設互聯網訴訟平臺,作為法院辦理案件和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實施訴訟行為的專用平臺。通過訴訟平臺作出的訴訟行為,具有法律效力。
四、電子送達:經當事人同意,互聯網法院應當通過中國審判流程資訊公開網、訴訟平臺、手機短信、傳真、電子郵件、即時通訊帳號等電子方式送達訴訟文書及當事人提交的證據材料等。
【部門規章】
●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管理辦法
中國大陸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於2018年8月13日公布,共七章51條,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其主要內容如下:
一、醫療技術:本辦法所稱醫療技術,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以診斷和治療疾病為目的,對疾病作出判斷和消除疾病、緩解病情、減輕痛苦、改善功能、延長生命、幫助患者恢復健康而採取的醫學專業手段和措施。
二、臨床應用:本辦法所稱醫療技術臨床應用,是指將經過臨床研究論證且安全性、有效性確切的醫療技術應用於臨床,用以診斷或者治療疾病的過程。
三、應用原則:醫療技術臨床應用應當遵循科學、安全、規範、有效、經濟、符合倫理的原則。安全性、有效性不確切的醫療技術,醫療機構不得開展臨床應用。
四、禁止類技術:醫療技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應用於臨床(以下簡稱禁止類技術):(一)臨床應用安全性、有效性不確切;(二)存在重大倫理問題;(三)該技術已經被臨床淘汰;(四)未經臨床研究論證的醫療新技術。
五、限制類技術:禁止類技術目錄以外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為需要重點加強管理的醫療技術(以下簡稱限制類技術),由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嚴格管理:(一)技術難度大、風險高,對醫療機構的服務能力、人員水準有較高專業要求,需要設置限定條件的;(二)需要消耗稀缺資源的;(三)涉及重大倫理風險的;(四)存在不合理臨床應用,需要重點管理的。
●公安機關執法公開規定
中國大陸公安部於2018年8月23日公布,共六章41條,自同年12月1日起施行,其主要內容如下:
一、公開事項:對涉及公共利益、公眾普遍關注、需要社會知曉的執法資訊,應當主動向社會公開;對不宜向社會公開,但涉及特定物件權利義務、需要特定物件知悉的執法資訊,應當主動向特定物件告知或者提供查詢服務。
二、禁止公開事項:公安機關不得公開涉及國家秘密或者警務工作秘密,以及可能影響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或者妨害執法活動的執法資訊。公安機關不得向權利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公開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執法資訊。但是,權利人同意公開,或者公安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可以公開。
三、隱名留姓:向社會公開法律文書,應當對文書中載明的自然人姓名作隱名處理,保留姓氏,名字以“某”替代。
四、刪除信息:向社會公開法律文書,應當刪除文書中載明的下列資訊:(一)自然人的住所地詳址、工作單位、家庭成員、聯繫方式、公民身份號碼、健康狀況、機動車號牌號碼,以及其他能夠判明其身份和具體財產的資訊;(二)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涉及具體財產的資訊;(三)涉及公民個人隱私和商業秘密的資訊;(四)案件事實中涉及有傷風化的內容,以及可能誘發違法犯罪的細節描述;(五)公安機關印章或者工作專用章;(六)公安機關認為不宜公開的其他資訊。刪除前款所列資訊影響對文書正確理解的,可以用符號“×”作部分替代。
(本文作者姜志俊現為翰笙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臺商張老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