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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0 期 (2018年10月份)

辦理居住證宜小心稅務風險作者:蕭新永

中國大陸8月中頒發《港澳臺居民居住證申領發放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自91日起實施,其中第2條規定,臺灣居民前往中國大陸居住半年以上,符合三個條件(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申領居住證。

按,居住證(Residence Permit or Residence card)性質,不是身分證(identification card or ID card)並不脫離原戶籍或國籍,仍可保有臺灣戶籍;中國大陸公民離開戶口常住地到其他城市居住,也有申辦居住證相關規定。

「本辦法」第12條規定,持有居住證可享受下列基本公共服務項目:義務教育;基本公共就業服務;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計劃生育服務;公共文化體育服務;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務;國家規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務。

持居住證可享受居本公共服務與方便性

對臺灣人士而言,這裡面包含了依法享受勞動就業,參加社會保險,繳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積金的權利。

另外,「本辦法」第13條規定,持有居住證可享方便性服務項目:乘坐國內航班、火車等交通運輸工具;住宿旅館;辦理銀行、保險、證券和期貨等金融業務;與內地(中國大陸)居民同等待遇購物、購買公園及各類文體場館門票、進行文化娛樂商旅等消費活動;在居住地辦理機動車登記;在居住地申領機動車駕駛證;在居住地報名參加職業資格考試、申請授予職業資格;在居住地辦理生育服務登記;國家及居住地規定的其他便利。

卡式臺胞證是否提供與居住證同樣的方便?按中國大陸的政策,臺胞證除了是出入境證明的旅行證件外,尚可持證就業、就學、就醫、考試、置產、開戶、貸款結婚等,只是部分身份證明,功能比較籠統。而居住證的功能已經接近中國大陸個人身分證。

大家非常關心個資安全問題。居住證採用與中國大陸公民身分證同樣的18為號碼、第一次要按指紋,同時啟動讀卡機進行機讀;同時與中國大陸公民身分證一樣的技術標準,崁有晶片,所有持卡人的資訊理論上來講會被監控或造成個資外露的風險,無庸置疑。雖然《本辦法》第14條規定,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在工作過程中知悉的居住證持有人個人資訊,應當予以保密。條款很清楚,但執行程度如何?仍令人存疑。

居住證的有效期為5年,而《居住證暫行條例》所規定的中國大陸公民有效期是一年,每年簽注一次,逾期未簽功能失效。臺籍人士居住證五年期滿是否順延,或需加簽才能持續有效,《本辦法》未規定。

個人所得稅全球課稅問題

 () 由於取得居住證的條件之一為「合法穩定住所」,令人關注與新《個人所得稅法》所稱的「有住所」是否有同樣的涵義? 按中國大陸稅法規定,在中國境內有住所的個人,即為稅務意義上的「居民個人」,也就是說,不管有無居住證,都可能成為全球課稅的對象,如果有居住證,更是因為有合法穩定的住所而容易被認定為「居民個人」,且是CRS的對象,則全球課稅的風險自然存在。

()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無住所而且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的個人,仍為稅務意義上的「居民個人」,且是CRS的對象,則應當全球課稅。不過,持有居住證,但一年在中國大陸居住低於183天,是否就沒有全球課稅的風險呢?

總而言之,會不會被全球課稅,似乎與「有住所」及「或者無住所而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的個人」,這二者之一有關,而居住證屬於跟()有關。

站在納稅風險立場,臺商臺幹很容易以「無住所而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不滿183天」的理由,避開被全球課稅的風險。由於現在中國大陸各地有關的實施細則尚未出臺,臺商申領居住證恐面臨很大的稅務風險,宜審慎評估

(本文作者蕭新永現為遠通國際經營管理顧問公司總經理臺商張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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