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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0 期 (2018年10月份)

臺商面對中國大陸稅務新制的認識與因應之道作者:洪清波

這一年多,中國大陸有四項新政上路,值得臺商與臺幹注意。第一項是開放臺灣居民申領居住證。第二項是中國大陸正式實施CRS。第三項是中國大陸人大通過《個人所得稅法》修正案。第四項是【非居民金融帳戶涉稅資訊盡職調查管理辦法】,這四項「新政」會帶給臺商與臺幹帶來什麼衝擊,尤其是稅務上的衝擊,引起了討論。

申領居住證 個資全都露

91日開始,中國大陸將依據《港澳臺居民居住證申領發放辦法》開放臺灣居民請領居住證。居住證無論編碼方式及外觀都與中國大陸的居民身分證一樣。臺灣居民申領後可享受與中國大陸國民幾乎一樣的國民待遇,享受中國大陸政府提供的各種公共服務與生活便利。

居住證上記載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居住地住址、公民身份號碼、本人相片、指紋資訊、證件有效期限、簽發機關、簽發次數、港澳臺居民出入境證件號碼。申領時必須提供居住地住址證明,包括房屋租賃合同、房屋產權證明文件、購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單位、就讀學校出具的住宿證明等;就業證明,包括工商營業執照、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出具的勞動關係證明或者其他能夠證明有合法穩定就業的資料等;就讀證明,包括學生證、就讀學校出具的其他能夠證明連續就讀的資料等。

由於申領居住證者,在中國大陸的工作關係、人際關係、財產狀況、就學狀況與指紋資料全部揭露,顯示持有居住證者在享受中國大陸政府提供的各種公共服務與生活便利的同時,也把自己的基本資料表露無遺這種「揭露」無異提供中國大陸政府課徵稅收的便利。

CRS (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

CRS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的縮寫。文翻譯為「共同申報準則」,是由國際經合組織(OECD)公佈,用意在實現跨國間稅務居民金融帳戶的資訊透明化,使逃漏稅者、洗錢者的海外資產無處可藏。

中國大陸國家稅務總局於 201759日發佈了【非居民金融帳戶涉稅資訊盡職調查管理辦法】,CRS資訊交換則於201771日正式實施。今年91日,正式對納稅義務人啟動CRS。公開消息顯示,屆時將有100多個國家及地區的政府會報送中國大陸稅收居民與非居民在該地區金融帳戶的相關資訊

非居民金融帳戶涉稅資訊盡職調查管理辦法】重點

第三條金融機構應當遵循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針對不同類型帳戶,按照本辦法規定,瞭解帳戶持有人或者有關控制人的稅收居民身份,識別非居民金融帳戶,收集並報送帳戶相關資訊。

第十條本辦法所稱非居民是指中國稅收居民以外的個人和企業(包括其他組織)。本辦法所稱非居民金融帳戶是指在我國境內的金融機構開立或者保有的、由非居民或者有非居民控制人的消極非金融機構持有的金融帳戶。金融機構應當在識別出非居民金融帳戶之日起將其歸入非居民金融帳戶進行管理。帳戶持有人同時構成中國稅收居民和其他國家(地區)稅收居民的,金融機構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收集並報送其帳戶資訊。

第十七條:本辦法所稱非居民標識是指金融機構用於檢索判斷存量個人帳戶持有人是否為非居民個人的有關要素,具體包括:
・帳戶持有人的境外身份證明;
・帳戶持有人的境外現居地址或者郵寄地址,包括郵政信箱;
・帳戶持有人的境外電話號碼,且沒有我國境內電話號碼;
・存款帳戶以外的帳戶向境外帳戶定期轉帳的指令;
・帳戶代理人或者授權簽字人的境外地址;
境外的轉交地址或者留交地址,並且是唯一地址。轉交地址是指帳戶持有人要求將其相關信函寄給轉交人的地址,轉交人收到信函後再交給帳戶持有人。留交地址是指帳戶持有人要求將其相關信函暫時存放的地址。

《個人所得稅法》修正案重點

第一條: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或者無住所而一個納稅年度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不滿一百八十三天的個人,為非居民個人。非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納稅年度,自西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二條: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

・工資、薪金所得;

・勞務報酬所得;

・稿酬所得;

・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經營所得;

・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財產租賃所得;

・財產轉讓所得;

・偶然所得。

非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取得前款第五項至第九項所得,依照本法規定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稅。

 第十一條:非居民個人取得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有扣繳義務人的,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繳稅款,不辦理匯算清繳。

 第十三條:非居民個人在中國境內從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內申報納稅。

臺商因應之道

中國大陸開放臺灣居民申領居住證,期間可能的「統戰陰謀」與「國安疑慮」,及政府應如何因應,國內的專家學者討論甚多,本文不再贅述。但很明顯的,居住證的申領規定與過程,為中國大陸政府提供了方便課徵臺商與臺幹稅收的條件。

過去,臺幹分別在中國大陸、香港及臺灣甚至其它國家多地領薪水時,在中國大陸以外地區的薪水資料,中國大陸政府無法掌握;同樣的,臺商把錢放在低稅率的國家,中國大陸政府也拿不到。現在,根據中國大陸政府的相關規定,臺商與臺幹都屬「非居民」。新修訂的《個人所得稅法》提供中國大陸政府向臺商與臺幹課徵稅收的法律依據;而非居民金融帳戶涉稅資訊盡職調查管理辦法】及CRS的聯手正式啟動,將使臺商與臺幹,及長期居住中國大陸的臺灣居民避稅困難,甚至「無地避稅」。CRS正式實施之後,中國大陸可向100多個國家及地區取得臺商及臺幹在當地的金融帳戶資料,若有低報或逃漏,中國大陸稅務機關補稅大刀就立刻砍過來。因此,臺商與臺幹應該做好資金配置及謹慎評估自己抗風險的能力。

國內財經專家謝金河指出,在國際現實政治下,臺灣與他國簽CRS機制可能受阻,不小心就成為新的「避稅天堂」,這也是臺股今年強勢的背後底蘊。但眼前臺灣要思考的可能是眾多避稅資金回流臺灣,我們如何引導熱錢進入製造業,或是政府積極獎勵的五加二產業,現在可能是最好的時機。

因此,面對中國大陸端出居住證、CRS與《個人所得稅》修正案,及非居民金融帳戶涉稅資訊盡職調查管理辦法】的稅務新制等系列措施,臺商及臺幹應趕緊做好趨吉避凶的準備,政府更應趕緊做好順勢引導臺資回流的工作。

(本文作者洪清波現為橋投資服務公司執行董事、臺商張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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