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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1 期 (2018年11月份)

中國大陸最新法規動態摘要作者:姜志俊

【國家法律】

●國際刑事司法協助法

中國大陸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20181026日通過,同日國家主席公布,共九章70條,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其主要內容如下:

一、定義範圍:本法所稱國際刑事司法協助,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外國在刑事案件調查、偵查、起訴、審判和執行等活動中相互提供協助,包括送達文書,調查取證,安排證人作證或者協助調查,查封、扣押、凍結涉案財物,沒收、返還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物,移管被判刑人以及其他協助。

二、主管機關:國家監察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等部門是開展國際刑事司法協助的主管機關,按照職責分工,審核向外國提出的刑事司法協助請求,審查處理對外聯繫機關轉遞的外國提出的刑事司法協助請求,承擔其他與國際刑事司法協助相關的工作。在移管被判刑人案件中,司法部按照職責分工,承擔相應的主管機關職責。

三、辦案機關:辦理刑事司法協助相關案件的機關是國際刑事司法協助的辦案機關,負責向所屬主管機關提交需要向外國提出的刑事司法協助請求、執行所屬主管機關交辦的外國提出的刑事司法協助請求。

四、費用負擔: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外國相互執行刑事司法協助請求產生的費用,有條約規定的,按照條約承擔;沒有條約或者條約沒有規定的,按照平等互惠原則通過協商解決。

五、參照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與有關國際組織開展刑事司法協助,參照本法規定。

 

●關於專利等智慧財產權案件訴訟程序若干問題的決定

中國大陸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20181026日通過,共五點(第五點為施行日期),自201911日起施行,其內容如下:

一、當事人對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植物新品種、積體電路布圖設計、技術秘密、電腦軟體、壟斷等專業技術性較強的智慧財產權民事案件第一審判決、裁定不服,提起上訴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審理。

二、當事人對專利、植物新品種、積體電路布圖設計、技術秘密、電腦軟體、壟斷等專業技術性較強的智慧財產權行政案件第一審判決、裁定不服,提起上訴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審理。

三、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上述案件第一審判決、裁定、調解書,依法申請再審、抗訴等,適用審判監督程式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審理。最高人民法院也可以依法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四、本決定施行滿三年,最高人民法院應當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本決定的實施情況。

 

 

【行政法規】

●行政區劃管理條例

中國大陸國務院於20181010日公布,共27條,自201911日起施行,其主要內容如下:

一、區劃原則:行政區劃的設立、撤銷以及變更隸屬關係或者行政區域界線時,應當考慮經濟發展、資源環境、人文歷史、地形地貌、治理能力等情況;變更人民政府駐地時,應當優化資源配置、便於提供公共服務;變更行政區劃名稱時,應當體現當地歷史、文化和地理特徵。

二、省級批准: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設立、撤銷、更名,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批准。

三、鄉鎮審批:鄉、民族鄉、鎮的設立、撤銷、更名,行政區域界線的變更,人民政府駐地的遷移,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批。

四、設立標準:市、市轄區的設立標準,由國務院民政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擬訂,報國務院批准。鎮、街道的設立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會同本級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擬訂,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批准設立標準時,同時報送國務院備案。

五、實施辦法:國務院民政部門可以依據本條例的規定,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本文作者姜志俊現為翰笙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臺商張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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