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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1 期 (2018年11月份)

申辦居住證會被認定為稅收居民?作者:張聰德

中國大陸自201891日起,開放臺港澳人士可以申請辦理居住證,是除了來往通行證之外的可以在中國大陸使用的通行證件。究竟申請辦理居住證,是否有必要?甚至有些臺商擔心辦了居住證之後,是否會被認定為中國大陸的稅收居民?進而承擔全球所得的納稅義務。加上適逢《個人所得稅法》修正通過,自201911日開始實施,其對臺商的影響有多少?都是目前臺商所關心的切身問題。

在已有的臺灣居民來往中國大陸通行證(簡稱臺胞證)之外,增加辦理居住證的措施,主要在於臺胞證係用於進出口岸之需,但臺商使用臺胞證在中國大陸境內交通出行、住宿、社會保障等方面時,因證件號碼與中國大陸的身份證號不一致,導致部分系統無法直接識別,造成使用臺胞證時的不便利,增加了許多困擾。

居住證與臺胞證有別

中國大陸官方為了落實國民待遇原則,進一步完善證件的有效使用,開放臺港澳人士申請辦理居住證。臺籍人士可以根據自身在中國大陸地區的投資、就業、就學、參與社會保障等方面的需要,採取自願申請的方式,填寫相關的文件後,無需支付費用便可取得。該項措施是繼今年初中國大陸國務院公佈「對臺三十一項政策」後的新措施,與臺商密切有關。配合該項新措施,不久之前中國大陸取消了臺籍員工辦理就業證的措施(但外國人員在中國大陸工作,仍必須申請就業許可證),顯示,中國大陸政府對待在中國大陸地區居留的臺籍人士,逐步調整與中國大陸的公民一視同仁。

然而,申請辦理居住證的措施,並非僅針對臺港澳人士,中國大陸的公民除了身份證之外,近幾年來也早已經在辦理居住證。按照規定,到戶籍地以外的地方工作、就學時,為了有效的保證外來人員在居住地的自身權益,可享受子女就近入學、就醫、辦理駕照和新車入户等便利,讓外來人員更有歸屬感,應辦理居住證。

至於辦理了居住證之後,是否會被認定為稅收居民?而必須將境內及境外所得均納入課稅。按照新修訂的《個人所得稅法》第一條的規定,在中國境内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一個納税年度内在中國境内居住滿183天的個人,為居民個人,其從中國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定缴納個人所得税。

而根據現行的《個人所得稅法》(2011630日修訂)第一條的規定,在中國境内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滿一年的個人,從中國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税。以及《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201191日實施)第三條的規定,税法第一條第一款所說的在境内居住滿一年,是指在一個納税年度中在中國境内居住365日。臨時離境的,不扣減日數。

居住證與稅收居民認定應持續觀察

前述新舊個人所得稅法在第一條開宗明義的敘述方式有所不同,且對於滿一年或183天的認定有所差異,但作為滿足條件的納稅義務人,均需要將中國境內外的所得進行申報繳納所得稅,不因是否辦理了居住證而有所不同。

綜上所述,在中國大陸境內的居住天數,是依據使用臺胞證的進出境日期統計,與是否持有居住證無關;持有居住證主要用於在中國大陸境內出行、住宿、社會保障等方面之需,不能用做為進出境的身分證明。由於辦理居住證的資格要件之一,是在中國大陸居住半年以上,與新修訂的個人所得稅法的相關規定相同,臺商擔心辦了居住證之後,即自動成為了稅收居民並增加稅負,兩者的必然關係在實務上的看法不盡一致,有待進一步觀察。

 (本文作者張聰德現為兩岸經華諮詢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臺商張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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