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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2 期 (2018年12月份)

臺商民商糾紛多元解決之道作者:王泰銓

臺商在中國大陸經商遭遇民商糾紛時,可採取協商解決;若雙方當事人無法協商解決,則可以選擇調解、仲裁或司法途徑解決。

【案例】 中國大陸企業老闆乙與臺商甲達成協議,老闆乙承諾僱用甲一年後調高年薪20%,改聘為經理,並要求投資五十萬人民幣資助公司資金周轉。

甲應允投資並努力工作,且受到老闆乙之肯定。工作一年之後要求經理薪酬,老闆不但未接受,還要求甲再投資二十五萬人民幣。

調解

當事人自願調解者,依照人民調解法向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人民調解委員會在不違背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下,調解民間糾紛,不收取任何費用,不得因調解而阻止當事人依法通過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徑維護自己的權利(人民調解法,第34條)。

當事人在調解過程中,得(一)選擇或者接受人民調解員;(二)接受調解、拒絕調解或者要求終止調解;(三)要求調解公開進行或者不公開進行;(四)自主表達意願、自願達成調解協議(第23條)。

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不成的,應當終止調解,並告知當事人依法採取仲裁、行政、司法途徑維護自己的權利;調解達成的協議,具有法律約束力(第2631條)。當事人之間就調解協議的履行或者調解協議的內容發生爭議的,一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依法確認調解協議有效,一方當事人拒絕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依法確認調解協議無效的,當事人可以通過人民調解方式變更原調解協議或者達成新的調解協議,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第3233條)。

仲裁

雙方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的,包括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項、選定的仲裁委員會,可以申請仲裁委員會仲裁(仲裁法,第46條)。仲裁庭由當事人自仲裁員名冊中依法產生三名仲裁員或者一名仲裁員組成(第253032條)。仲裁應當開庭進行,當事人協議不開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據仲裁申請書、答辯書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決(第39條)。仲裁一裁終局,但裁決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銷或者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就該糾紛可以根據雙方重新達成的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第9條)。

當事人申請仲裁後,可以自行和解。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撤回仲裁申請後反悔的,可以根據仲裁協議申請仲裁(第4950條)。

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前,可以先行調解。當事人自願調解的,仲裁庭應當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作出裁決;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製作調解書或者根據協議的結果製作裁決書。調解書與裁決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發生法律效力;在調解書簽收前當事人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第515257條)。

訴訟

就此案例來說,乙對甲的工作未有任何不滿,理應依照當初協議書提升甲為經理,顯然有違反合同法第42條: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行為;或故意提供虛假情況;違背誠實信用原則之行為。臺商甲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裁決要求乙賠償對他造成信賴利益直、間接之損失。

(一)準備貸款文件()證書及其費用。銀行貸款五十萬與利息文件在臺灣公證之後,公證人處寄送副本至海基會,再由海基會轉寄至文件使用省市的「公證員協會」。然後甲再持文件正本至該「公證員協會」驗證,驗證完成之後,才能在中國大陸境內使用。

(二)求償未支付經理薪酬之差額(自工作滿一年以後應領之經理薪金總額減去專員已領之薪金總額)加上相應的利息。

(三)要求退回已投資資金五十萬人民幣。同時要求公司盈餘分配。

(本文作者王泰銓為前國立臺灣大學法律系教授兼任中國大陸法制研究中心主任,臺商張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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