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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4 期 (2019年2月份)

中國大陸最新法規動態摘要作者:姜志俊

【司法解釋】

●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執行民商事案件判決的安排

中國大陸最高人民法院2019118日公布,共31條,由雙方另行公布生效日期,其主要內容如下:

一、適用範圍: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民商事案件生效判決的相互認可和執行,適用本安排。刑事案件中有關民事賠償的生效判決的相互認可和執行,亦適用本安排。

二、判決範圍:本安排所稱「判決」,在內地包括判決、裁定、調解書、支付令,不包括保全裁定;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包括判決、命令、判令、訟費評定證明書,不包括禁訴令、臨時濟助命令。本安排所稱「生效判決」:(一)在內地,是指第二審判決,依法不准上訴或者超過法定期限沒有上訴的第一審判決,以及依照審判監督程式作出的上述判決;(二)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是指終審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及原訟法庭、區域法院以及勞資審裁處、土地審裁處、小額錢債審裁處、競爭事務審裁處作出的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

三、管轄法院:申請認可和執行本安排規定的判決:(一)在內地,向申請人住所地或者被申請人住所地、財產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二)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向高等法院提出。申請人應當向符合前款第一項規定的其中一個人民法院提出申請。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請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

四、準據法律:申請認可和執行判決的期間、程式和方式,應當依據被請求方法律的規定。

五、認可、執行項目:相互認可和執行的判決內容包括金錢判項、非金錢判項。判決包括懲罰性賠償的,不予認可和執行懲罰性賠償部分,但本安排第十七條規定的除外。有關商業秘密侵權糾紛案件判決的相互認可和執行,包括金錢判項(含懲罰性賠償)、非金錢判項。

 

●關於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

中國大陸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於2019130日公布,共12點,自201911日起施行,其主要內容如下:

一、非法性: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認定非法集資的「非法性」,應當以國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規作為依據。對於國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規僅作原則性規定的,可以根據法律規定的精神並參考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等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國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規制定的部門規章或者國家有關金融管理的規定、辦法、實施細則等規範性檔的規定予以認定。

二、單位犯罪:單位實施非法集資犯罪活動,全部或者大部分違法所得歸單位所有的,應當認定為單位犯罪。判斷單位是否以實施非法集資犯罪活動為主要活動,應當根據單位實施非法集資的次數、頻度、持續時間、資金規模、資金流向、投入人力物力情況、單位進行正當經營的狀況以及犯罪活動的影響、後果等因素綜合考慮認定。

三、主觀故意:認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具有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犯罪故意,應當依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任職情況、職業經歷、專業背景、培訓經歷、本人因同類行為受到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追究情況以及吸收資金方式、宣傳推廣、合同資料、業務流程等證據,結合其供述,進行綜合分析判斷。

四、犯罪數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構成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向親友或者單位內部人員吸收的資金應當與向不特定物件吸收的資金一併計入犯罪數額:()在向親友或者單位內部人員吸收資金的過程中,明知親友或者單位內部人員向不特定物件吸收資金而予以放任的;()以吸收資金為目的,將社會人員吸收為單位內部人員,並向其吸收資金的;()向社會公開宣傳,同時向不特定物件、親友或者單位內部人員吸收資金的。

 

【部門規章】

●關於增列海關監管方式的公告

中國大陸海關總署於2019123日公告,自同年31日起實施,其內容如下:

為適應全國通關一體化改革要求,促進企業規範申報,規範海關業務管理,海關總署決定增列海關監管方式,現公告如下:增列海關監管方式「特許權使用費後續徵稅」,代碼9500,適用於納稅義務人在貨物進口後支付特許權使用費,並在支付特許權使用費後的規定時限內向海關申報納稅。

(本文作者姜志俊現為翰笙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臺商張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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