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235 期 (2019年3月份)

中國大陸最近法規動態摘要 作者:姜志俊

 行政法規
●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 中國大陸國務院於 2019 年 2 月 17 日公布,共五 章35條,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其主要內容如下: 一、 單位負責主體: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加強生產安全 事故應急工作,建立、健全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 作責任制,其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 故應急工作全面負責。 二、 應急救援隊伍: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等危 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運輸單位,礦山、 金屬冶煉、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建築施工單位, 以及賓館、商場、娛樂場所、旅遊景區等人員密 集場所經營單位,應當建立應急救援隊伍。 三、 應急救援措施: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後,生產經營 單位應當立即啟動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採取一項或者多項應急救援措施,並按照國家有 關規定報告事故情況。 四、 應急救援獎勵: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 國家有關規定,對在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中傷 亡的人員及時給予救治和撫恤;符合烈士評定條 件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評定為烈士。 五、 參照執行單位:儲存、使用易燃易爆物品、危險 化學品等危險物品的科研機構、學校、醫院等單 位的安全事故應急工作,參照本條例有關規定執 行。
 司法解釋
● 人民檢察院檢察建議工作規定 中國大陸最高人民檢察院2019年2月26日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共五章 32 條,其主要內容如下: 一、 檢察建議:檢察建議是人民檢察院依法履行法律 監督職責,參與社會治理,維護司法公正,促進 依法行政,預防和減少違法犯罪,保護國家利益 和社會公共利益,維護個人和組織合法權益,保 障法律統一正確實施的重要方式。  二、 主要類型:檢察建議主要包括以下類型:(一) 再審檢察建議;(二)糾正違法檢察建議;(三) 公益訴訟檢察建議;(四)社會治理檢察建議; (五)其他檢察建議。 三、 再審建議:人民檢察院發現同級人民法院已經發 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具有法律規定的應當再 審情形的,或者發現調解書損害國家利益、社會 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再審檢察
建議。 四、 核實限制:進行調查核實,不得採取限制人身自 由和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強制性措施。 五、 檢察建議書:檢察建議書要闡明相關的事實和依 據,提出的建議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及其他有關 規定,明確具體、說理充分、論證嚴謹、語言簡 潔、有操作性。檢察建議書一般包括以下內容 : (一)案件或者問題的來源;(二)依法認定的 案件事實或者經調查核實的事實及其證據;(三) 存在的違法情形或者應當消除的隱患;(四)建 議的具體內容及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和有關文件 等的規定;(五)被建議單位提出異議的期限; (六)被建議單位書面回復落實情況的期限; (七)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地方性法規
● 江蘇省不動產登記條例 中國大陸江蘇省人大常委會 2019 年 1 月 11 日公 告,共八章 110 條,自 2019 年 5 月 1 日起實施,其 內容如下: 一、 登記單位:不動產登記以不動產單元為基本單位 進行登記。不動產單元是指權屬界線封閉且具有 獨立使用價值的空間,具有唯一編碼。 二、 登記準據: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根據不動產登記 簿,填寫並核發不動產權證書或者不動產登記證 明。不動產權證書與不動產登記證明為紙質或者 電子介質,應當加蓋不動產登記機構登記專用 章。 三、 委託登記:當事人可以委託代理人申請不動產登 記。代理申請不動產登記的,代理人應當向不動 產登記機構提供授權委託書以及雙方的身份證 明。自然人處分不動產,委託代理人申請登記 的,應當與代理人共同到不動產登記機構辦公服 務場所簽訂授權委託書,但授權委託書經公證的 除外。  四、 繼承登記:因繼承、受遺贈取得不動產,當事人 申請登記的,應當提交死亡證明材料、遺囑或者 全部法定繼承人關於不動產分配的協議以及與被 繼承人的親屬關係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經公證的 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書。 五、 預告登記:因商品房等不動產預售,不動產買賣、 抵押,以預購商品房設定抵押權等情形,當事人 可以按照約定申請預告登記。( 本文作者姜志俊 現為翰笙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臺商張老師 )
回頂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