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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7 期 (2019年5月份)

中國大陸最新法規動態摘要作者:姜志俊

【司法解釋】

●關於適用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

中國大陸最高人民法院2019428日公布,共6條,自同年月29日起施行,其主要內容如下:

一、股東訴權(一):關聯交易損害公司利益,公司沒有提起訴訟的,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條件的股東,可以依據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股東訴權(二):關聯交易合同存在無效或者可撤銷情形,公司沒有起訴合同相對方的,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條件的股東,可以依據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三、董事職務解除:董事任期屆滿前被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有效決議解除職務,其主張解除不發生法律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四、分配利潤時限:分配利潤的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作出後,公司應當在決議載明的時間內完成利潤分配。決議沒有載明時間的,以公司章程規定的為准。決議、章程中均未規定時間或者時間超過一年的,公司應當自決議作出之日起一年內完成利潤分配。

五、股東分歧調解:人民法院審理涉及有限責任公司股東重大分歧案件時,應當注重調解。當事人協商一致以下列方式解決分歧,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公司回購部分股東股份;(二)其他股東受讓部分股東股份;(三)他人受讓部分股東股份;(四)公司減資;(五)公司分立;(六)其他能夠解決分歧,恢復公司正常經營,避免公司解散的方式。

 

 

●關於技術調查官參與智慧財產權案件訴訟活動的若干規定

中國大陸最高人民法院2019318日公布,共15條,自同年51日起施行,其主要內容如下:

一、適用範圍:人民法院審理專利、植物新品種、積體電路布圖設計、技術秘密、電腦軟體、壟斷等專業技術性較強的智慧財產權案件時,可以指派技術調查官參與訴訟活動。

二、申請迴避:參與智慧財產權案件訴訟活動的技術調查官確定或者變更後,應當在三日內告知當事人,並依法告知當事人有權申請技術調查官回避。

三、職責事項:參與智慧財產權案件訴訟活動的技術調查官就案件所涉技術問題履行下列職責:(一)對技術事實的爭議焦點以及調查範圍、順序、方法等提出建議;(二)參與調查取證、勘驗、保全;(三)參與詢問、聽證、庭前會議、開庭審理;(四)提出技術調查意見;(五)協助法官組織鑒定人、相關技術領域的專業人員提出意見;(六)列席合議庭評議等有關會議;(七)完成其他相關工作。

四、調查意見:技術調查官應當在案件評議前就案件所涉技術問題提出技術調查意見。技術調查意見由技術調查官獨立出具並簽名,不對外公開。

五、審理調派:根據案件審理需要,上級人民法院可以對本轄區內各級人民法院的技術調查官進行調派。人民法院審理本規定第一條所稱案件時,可以申請上級人民法院調派技術調查官參與訴訟活動。

 

 

●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陪審員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中國大陸最高人民法院2019424日公布,共19條,自同年51日起施行,其主要內容如下:

一、禁止陪審案件:人民陪審員不參加下列案件的審理:(一)依照民事訴訟法適用特別程式、督促程式、公示催告程式審理的案件;(二)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的案件;(三)裁定不予受理或者不需要開庭審理的案件。

二、申請迴避事由:當事人依法有權申請人民陪審員回避。人民陪審員的回避,適用審判人員回避的法律規定。人民陪審員回避事由經審查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確定遞補人選。

三、開庭前置作業:七人合議庭開庭前,應當製作事實認定問題清單,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區分事實認定問題與法律適用問題,對爭議事實問題逐項列舉,供人民陪審員在庭審時參考。事實認定問題和法律適用問題難以區分的,視為事實認定問題。

四、評議發言程序:合議庭評議案件時,先由承辦法官介紹案件涉及的相關法律、證據規則,然後由人民陪審員和法官依次發表意見,審判長最後發表意見並總結合議庭意見。

五、均衡參審件數:中級、基層人民法院應當保障人民陪審員均衡參審,結合本院實際情況,一般在不超過30件的範圍內合理確定每名人民陪審員年度參加審判案件的數量上限,報高級人民法院備案,並向社會公告。

 

 (本文作者姜志俊現為翰笙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臺商張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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