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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0 期 (2019年8月份)

中國大陸最新法規動態摘要作者:姜志俊

【部門規章】

●外商投資准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2019年版)

中國大陸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商務部共同於2019630日公布,自同年730日起施行,2018年版同時廢止,其主要內容如下:

一、適用範圍:《外商投資准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以下簡稱《外商投資准入負面清單》)統一列出股權要求、高管要求等外商投資准入方面的特別管理措施。《外商投資准入負面清單》之外的領域,按照內外資一致原則實施管理。

二、過渡期後:《外商投資准入負面清單》對部分領域列出了取消或放寬准入限制的過渡期,過渡期滿後將按時取消或放寬其准入限制。

三、投資主體:境外投資者不得作為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從事投資經營活動。

四、文化金融:《外商投資准入負面清單》中未列出的文化、金融等領域與行政審批、資質條件、國家安全等相關措施,按照現行規定執行。

五、優惠措施:《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及其後續協議、《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及其後續協定、《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定》及其後續協定、我國與有關國家簽訂的自由貿易區協定和投資協定、我國參加的國際條約對符合條件的投資者有更優惠開放措施的,按照相關協議或協定的規定執行。在自由貿易試驗區等特殊經濟區域對符合條件的投資者實施更優惠開放措施的,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律師事務所境外分支機搆備案管理規定

中國大陸司法部於2019628日公布、施行,共13條,其主要內容如下:

一、備案申報:律師事務所設立境外分支機搆的,在依照駐在國和地區規定獲准執業後的三十日內,應當將該國(地區)律師監管機構的批准(登記)檔影本,分支機搆的名稱、駐在地址、機構類型、設立方式、負責人、派駐律師及行政人員、聘請當地律師及雇員、業務範圍、通訊方式等情況報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備案。

二、備案名單:司法部應當根據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報送的備案情況,形成境外分支機搆備案名單,定期通報商務部、國家外匯管理局、有關駐外使領館。

三、監督管理:律師事務所應當加強對其境外分支機搆的人員、業務、財務等的監督管理,定期對境外分支機搆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解決,確保境外分支機搆在當地依法執業。

四、整理撤銷:律師事務所境外分支機搆違反我國法律、損害我國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違反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應當視情況責令其所屬的律師事務所對其進行整頓或予以撤銷。

五、違規處罰:律師事務所境外分支機搆中持有我國律師執業證書的律師有違反我國法律法規規章行為的,依法給予處罰。律師事務所對其境外分支機搆律師疏于管理,造成重大影響的,依法對律師事務所給予處罰。

 

●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暫行辦法

中國大陸自然資源部、財政部、生態環境部、水利部、國家林業和草原局於2019711日公布、施行,共六章34條,其主要內容如下:

一、適用範圍:對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無居民海島以及探明儲量的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和所有自然生態空間統一進行確權登記,適用本辦法。

二、確權登記:通過開展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清晰界定全部國土空間各類自然資源資產的所有權主體,劃清全民所有和集體所有之間的邊界,劃清全民所有、不同層級政府行使所有權的邊界,劃清不同集體所有者的邊界,劃清不同類型自然資源之間的邊界。

三、登記準據: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以不動產登記為基礎,依據《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的規定辦理登記的不動產權利,不再重複登記。

四、登記管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作為承擔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工作的機構(以下簡稱登記機構),按照分級和屬地相結合的方式進行登記管轄。

五、登記單元: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以自然資源登記單元為基本單位。自然資源登記單元應當由登記機構會同水利、林草、生態環境等部門在自然資源所有權範圍的基礎上,綜合考慮不同自然資源種類和在生態、經濟、國防等方面的重要程度以及相對完整的生態功能、集中連片等因素劃定。

 

 (本文作者姜志俊現為翰笙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臺商張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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