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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0 期 (2019年8月份)

在中國大陸申請商標撤銷登記相關規定與行政實務作者:謝顯榮

臺商諮詢問題摘要:我們對於中國大陸某公司之一商標註冊,經調查懷疑該公司有連續三年未使用情形,向中國大陸商標局提出撤銷申請,大約在10個月之後接到中國大陸商標局之決定書,駁回我們的撤銷申請,其決定書僅說明被申請人有提出在指定期間內其一經銷商之營業執照、產品銷售圖片、購銷合同及銷售憑證,惟在審查期間,商標局並未將該證據送給我們表示意見,其駁回之決定書內亦無任何附件,我們無法判斷其真偽,請問其審查是否不當?我們要如何去提復審,提復審是否有成功的希望?


1.  商標在註冊後,必需在三年內開始使用,依商標法第四十九條之規定,連續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註冊商標,簡稱「撤三」。臺商張老師諮詢解答:

   撤三的審理可分為三個階段:(1)商標局審查階段。(2)商標評審委員會復審階段。(3)知識產權法院行政訴訟審理階段。依目前實務,在商標局審查階段,商標局會通知被申請人提交使用證據,而直接做出是否撤銷之決定。在商評委復審階段以及法院審理階段,則會調閱商標局之卷宗,對於被申請人提交之使用證據,送交撤銷申請人表示質證意見,雙方交換質證後,始作出決定或判決。因此,本案商標局之審查,雖難稱合理,但這是現行一般審查實情。

 

2.  若對於商標局之審定不服,可以先以撤三申請人方已先作過調查,在過去三年內,並未發現該商標之商品有在市場上公開銷售,而且商標局對於被申請人提交之使用證據並未送交我方質證為由,提出復審請求,等待商評委調卷,將被申請人之證據送交我方之後,再提交補充理由與反證。

 

3.  依據目前審查規定,下列情形不被視為商標的真實、有效之使用:(1)單純商標註冊資訊的公佈,或者商標註冊人關於其擁有專用權的聲明。(2)未在公開的商業領域使用。(3)僅做為贈品使用。(4)僅有轉讓或許可行為而沒有實際使用。(5)僅以維持商標註冊為目的的象徵性使用或廣告。

至於,是否有成功的希望,則要視對方所提使用之證據是否能夠顯示出使用的系爭商標標識,系爭商標使用的商品以及系爭商標的使用人名稱(包括其經銷商),以判斷被申請人在指定期間內,是否可以形成有效的證據鏈,證明該商標在所註冊的商品或類似商品上進行了真實、有效的使用而定。

(本文作者謝顯榮現為亞信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所長、臺商張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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