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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1 期 (2019年9月份)

台灣人民在中國大陸購置的房地產如何辦理繼承過戶? 作者:王雍方

臺商諮詢問題摘要:臺胞甲於上海有一處房產,是與臺胞乙結婚後以配偶乙名義購買,購買時在房產證上已註明配偶乙姓名。配偶乙已經過世十年,現甲為方便日後處分此一房產,經與甲乙的子丙女丁商議,想要將此房產登記在甲的名下,另因甲年事已高,希望將本繼承事務委託丙處理。經丙丁與上海房屋管理局聯繫,房屋管理局要求甲在臺灣辦妥相關公證文件後再來上海辦理手續.現丁前來我處諮詢相關手續及材料如何準備?


一、臺胞於結婚後取得的房產按照中國大陸婚姻法規定屬於夫妻共同所有,因此本案系屬房產屬於甲乙共同所有。甲乙各持有
1/2份額。臺商張老師諮詢解答:

二、乙過世後,房產發生繼承。但發生繼承的部份為該房產乙所持有的份額。乙所

所持有的份額按中國大陸繼承法原應由甲丙丁來繼承。

三、現丙丁願意放棄繼承,將此房產由甲來單獨持有。丙丁需要辦理放棄繼承手續。

四、甲希望委託丙處理本繼承案相關事宜,乙需要簽署委託書,踐行委託相關手續。

五、由於兩岸目前文書往來,需要經由兩岸文書認證手續,始可被對岸的政府單位所接受,因此,甲丙丁辦理上述相關手續需要到公證人面前親自辦理。

六、丙丁須擬妥放棄繼承聲明,聲明中註明此系屬房產相關信息及該房產原本繼承人信息及繼承事實情況,由丙丁明確表示理解放棄繼承意函且無條件與無異議放棄的真實意思表示。附件可附上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或除戶證明、區公所證明親屬關系的戶籍謄本及繼承人的身份證明等資料。

七、甲委託丙全權處理該房產繼承及更名相關事項,須要乙丙親自到公證人面前簽署以上委託事項的委託書。

八、待以上手續完備,請公證人經由兩岸文書認證程序發送至案件系屬地,即上海。由丙持有原件赴上海相關主管單位核實認證後取出公證認證文書,即可持往當地房屋管理局辦理相關手續。

(本文作者王雍方現為北京市中倫文德律師事務所合夥人、臺商張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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