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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2 期 (2019年10月份)

在中國大陸有沒有宣告破產機制方法? 作者:蔡世明

臺商諮詢問題摘要:公司因經營不善,有負債想要關閉回臺灣,想請問在中國大陸有沒有宣告破產機制的方法以及如何關廠的方式。


中國大陸地區破產法相關規定如下:
臺商張老師諮詢解答:

第二條 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企業法人有前款規定情形,或者有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規定進行重整。 

第三條 破產案件由債務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七條 債務人有本法第二條規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

    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

    企業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畢,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

第八條 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應當提交破產申請書和有關證據。

    破產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被申請人的基本情況;

    (二)申請目的;

    (三)申請的事實和理由;

    (四)人民法院認為應當載明的其他事項。

    債務人提出申請的,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財產狀況說明、債務清冊、債權清冊、有關財務會計報告、職工安置預案以及職工工資的支付和社會保險費用的繳納情況。

第一百二十條 破產人無財產可供分配的,管理人應當請求人民法院裁定終結破產程式。

    管理人在最後分配完結後,應當及時向人民法院提交破產財產分配報告,並提請人民法院裁定終結破產程式。

    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管理人終結破產程式的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是否終結破產程式的裁定。裁定終結的,應當予以公告。

    第一百二十一條 管理人應當自破產程式終結之日起十日內,持人民法院終結破產程式的裁定,向破產人的原登記機關辦理註銷登記。

提供上述中國大陸地區有關企業破產的相關法律規定供參考。

(本文作者蔡世明現為高朋(上海)律師事務所合夥人、臺商張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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