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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7 期 (2020年3月份)

中國大陸最新法規動態摘要作者:姜志俊

【司法解釋】

●關於海上刑事案件管轄等有關問題的通知

中國大陸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中國海警局共同於2020220日公布,共6條,自同日起施行,其主要內容如下:

一、外國人之管轄: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以外的海域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或者公民犯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應當受到處罰的,由該外國人登陸地、入境地、入境後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也可以由被害人離境前居住地或者現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二、立案偵查機關:海上發生的刑事案件的立案偵查,由海警機構根據本通知第一條規定的管轄原則進行。依據第一條規定確定的管轄地未設置海警機構的,由有關海警局商同級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三、批捕起訴機關:沿海省、自治區、直轄市海警局或其下屬機關辦理刑事案件,需要提請批准逮捕或者移送起訴的,依法向所在地省級人民檢察院或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檢察院提請或者移送。

四、法院依法受理:對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海上刑事案件,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符合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以及本通知有關規定的,應當依法受理。

五、資訊共用平臺:海警機構辦理刑事案件應當主動接受檢察機關監督,與檢察機關建立資訊共用平臺,定期向檢察機關通報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刑事立案、破案,採取強制措施等情況。

 

【部門規章】

●關於支持個體工商戶復工復業等稅收徵收管理事項的公告

中國大陸國家稅務總局於2020229日公布,共7條,自202031日起施行,其主要內容如下:

一、應稅銷貨收入: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取得應稅銷售收入,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在20202月底以前,適用3%徵收率徵收增值稅的,按照3%徵收率開具增值稅發票;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在202031日至531日,適用減按1%徵收率徵收增值稅的,按照1%徵收率開具增值稅發票。

二、銷售額公式計算: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支持個體工商戶復工複業增值稅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號,以下簡稱“13號公告”)有關規定,減按1%徵收率徵收增值稅的,按下列公式計算銷售額: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1%

三、銷貨折讓紅字發票: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取得應稅銷售收入,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在20202月底以前,已按3%徵收率開具增值稅發票,發生銷售折讓、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開具紅字發票的,按照3%徵收率開具紅字發票;開票有誤需要重新開具的,應按照3%徵收率開具紅字發票,再重新開具正確的藍字發票。

四、湖北省境內特別規定:自202031日至531日,對湖北省境內的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代開貨物運輸服務增值稅發票時,暫不預徵個人所得稅;對其他地區的上述納稅人統一按代開發票金額的0.5%預徵個人所得稅。

 

●關於對中小微企業貸款實施臨時性延期還本付息的通知

中國大陸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等共同於202031日公布,共6條,自同日起施行,其主要內容如下:

一、關於貸款到期本金安排:對於2020125日以來到期的困難中小微企業(含小微企業主、個體工商戶)貸款本金,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根據企業延期還本申請,結合企業受疫情影響情況和經營狀況,通過貸款展期、續貸等方式,給予企業一定期限的臨時性延期還本安排。還本日期最長可延至2020630日。

二、關於貸款利息支付安排:對於2020125日至630日中小微企業需支付的貸款利息,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根據企業延期付息申請,結合其受疫情影響的實際情況,給予企業一定期限的延期付息安排。貸款付息日期最長可延至2020630日,免收罰息。延期利息的具體償還計畫,由銀行業金融機構與企業雙方自主協商、合理確定。

三、關於湖北地區特殊安排:湖北地區各類企業適用上述政策。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為湖北地區配備專項信貸規模,實施內部資金轉移定價優惠,力爭2020年普惠型小微企業綜合融資成本較上年平均水準降低1個百分點以上。

 (本文作者姜志俊現為翰笙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臺商張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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