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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8 期 (2020年4月份)

因武漢肺炎疫情而躭誤應辦專利或商標期限之救濟辦法作者:謝顯榮

臺商諮詢問題摘要:武漢肺炎病毒除湖北省武漢之外,已有多個省市亦發生感染確診之情形,為抑制疫情,除感染者被送住院治療、隔離,有社區感染之虞的地區甚至採封閉措施;倘專利與商標權利人或申請人因感染肺炎而住院、隔離,或者因所在地區疫情防控措施不能正常辦理專利或商標之業務,耽誤應辦理、應回覆、應提交證據或應繳費……等之期限而導致權力喪失,中國大陸當局有何給予補正或恢復權力之規定?


一、
2020128日中國大陸國家知識產權局發佈關於專利、商標、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受疫情影響相關期限事項救濟辦法的公告(第350號);202023日國家知識產權局又針對當事人提出的一些問題解答說明,包括 1.相關的恢復權利手續該怎麼辦理?2.應提交什麼樣的證明材料?3.可請求恢復的類型有哪些?4.各地復工時間不同,因此而延誤的期限怎麼處理?等之回應解答;202026日國家知識產權局又公佈辦理商標業務期限相關問題的解答,包括:1.哪些商標業務可適用期限中止?2.什麼是「權力行使障礙產生之日」和「權利行使障礙消除之日」?3.如何主張期限中止?4.主張期限中止可以提交那些證明材料?5.因疫情未能及時辦理商標續展怎麼辦?等之回應解答。2020221日國家知識產權局網站又發布了「補充說明」;茲將上訴救濟與恢復權利之辦法綜合摘述說明如下:臺商張老師諮詢解答:

二、

1)恢復權利之申請,需在障礙消除之日起兩個月內,最遲至期限屆滿之日起兩年內。

2)在專利方面,除1.不喪失新穎性寬限期 2.優先權期限 3.專利權的保護期限 4.侵權訴訟期限之外,其餘之法定和指定期限均可適用上述救濟辦法。

3)在商標方面,當事人辦理商標業務補正,審查意見書回文,商標規費繳納,撤銷連續三年不使用註冊商標案,提出使用證據,辦理商標異議,商標駁回複審,無效宣告複審,撤銷複審的申請、答辯、補充證據,以及請求無效宣告的答辯,補充證據等業務,相關期限自權利行使障礙產生之日起中止,待權利行使障礙消除之日繼續計算。

4)請求恢復權利之手續,應填寫恢復權利請求書,申請書應列明當事人疫情期間所在地區,權利行使障礙原因和消除時間,並交相應的證明材料。理由可以是當事人被隔離、受感染、所在地交通管制或者場所被封閉等。而無須繳納恢復權利請求費,多件申請是以相同理由提交恢復權利請求的,可以僅提交一份證明材料。

5)因疫情未能及時辦理商標續展的,仍可以自權利行使障礙消除之日起兩個月內提出續展申請。

6)根據2020221日中國大陸國家知識產權局的補充說明,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內請求恢復權利的,無須提交證明材料。

(本文作者謝顯榮現為亞信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所長臺商張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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