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252 期 (2020年8月份)

臺商是否應與勞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作者:鄭志政

臺商諮詢問題摘要:臺商在中國大陸上海設立某有限公司,其中有位中國大陸籍員工與公司原來簽訂5年期限的固定勞動合同,嗣5年期滿,該員工欲續約並表明要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但公司僅願意與該員工簽訂3年期限的固定勞動合同。請問:何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公司員工想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對於公司的權益有何影響?若公司真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員工是否就在公司內直至退休呢?又該員工在公司才工作5年,其要求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否有理由?


一、按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參見中國大陸勞動合同法第12條及第13)。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參見中國大陸勞動合同法第12條及第14)。這裡所說無確定終止時間,是指勞動合同沒有一個確切的終止時間,勞動合同的期限長短不能確定,但並不是永遠沒有終止時間。只要未出現及違背法律規定的條件或者雙方約定條件,雙方當事人就要有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之義務。臺商張老師諮詢解答:

二、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員工,在法律上有的保障是依照中國大陸勞動合同法第41條:企業需要裁減人員20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20人,占企業職工總數10%以上的,裁減人員時,與該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優先留用此類人員的;對於在中國大陸投資的臺資企業必須了解及關注。

三、依照中國大陸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1)試用期間被證明不合錄用條件的;(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因本法第26條第1款第1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且依該條規定,對於固定期限與無固定期限勞工都一體適用,並非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勞工就可在公司高枕無虞直到終老,故只要員工有違反上開條文情況,而且證據充足,臺商即用人單位仍可以依該條規定,對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員工解除勞動合同。

四、依照中國大陸勞動合同法第14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1)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的;(2)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年齡不足十年的;(3)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39條和第40條第1項、第2項規定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五、依本事例觀之,因該員工才第2次並非連續2次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未在同一單位工作滿10年,臺商公司與該員工協商未果,可以堅持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惟臺商公司就需面對同法第47條:經濟補償金是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問題(即臺灣地區的資遣費)

六、此外,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1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因此臺商對此規定應特別關注留意。

(本文作者鄭志政現為浙江天冊(寧波)律師事務所律師、臺商張老師)

回頂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