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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3 期 (2020年9月份)

中國大陸最新法規動態摘要作者:姜志俊

【司法解釋】

●關於人民法院民事訴訟中委託鑒定審查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

中國大陸最高人民法院2020814日公布,共六項17點,自同年91日起施行,其主要內容如下:

一、對鑒定材料的審查:未經法庭質證的材料(包括補充材料),不得作為鑒定材料。當事人無法聯繫、公告送達或當事人放棄質證的,鑒定材料應當經合議庭確認。

二、對鑒定機構的審查:人民法院選擇鑒定機構,應當根據法律、司法解釋等規定,審查鑒定機構的資質、執業範圍等事項。當事人協商一致選擇鑒定機構的,人民法院應當審查協商選擇的鑒定機構是否具備鑒定資質及符合法律、司法解釋等規定。

三、對鑒定人的審查:人民法院委託鑒定機構指定鑒定人的,應當嚴格依照法律、司法解釋等規定,對鑒定人的專業能力、從業經驗、業內評價、執業範圍、鑒定資格、資質證書有效期以及是否有依法回避的情形等進行審查。

四、對鑒定意見書的審查:人民法院應當審查鑒定意見書是否具備《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內容。

 

●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中國大陸最高人民法院2020819日公布修改,自同年820日起施行,共32條,其主要內容如下:

一、民間借貸範圍:本規定所稱的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經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搆,因發放貸款等相關金融業務引發的糾紛,不適用本規定。

二、刑事優先原則:民間借貸糾紛的基本案件事實必須以刑事案件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該刑事案件尚未審結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訴訟。

三、涉嫌犯罪效力: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貸行為涉嫌犯罪,或者已經生效的裁判認定構成犯罪,當事人提起民事訴訟的,民間借貸合同並不當然無效。人民法院應當依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以及本規定第十四條之規定,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的效力。

四、網路貸款平臺:借貸雙方通過網路貸款平臺形成借貸關係,網路貸款平臺的提供者僅提供媒介服務,當事人請求其承擔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網路貸款平臺的提供者通過網頁、廣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證據證明其為借貸提供擔保,出借人請求網路貸款平臺的提供者承擔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五、約定利率上限:借貸雙方對逾期利率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是以不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為限。

 

【部門規章】

●外商投資企業投訴工作辦法

中國大陸商務部2020825日公布,共五章33條,自同年101日起施行,其主要內容如下:

一、投訴事項:本辦法所稱外商投資企業投訴,是指:(一)外商投資企業、外國投資者(以下統稱投訴人)認為行政機關(包括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及其工作人員(以下統稱被投訴人)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向投訴工作機構申請協調解決的行為;(二)投訴人向投訴工作機構反映投資環境方面存在的問題,建議完善有關政策措施的行為。

二、商協會參照:《外商投資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商會、協會可以參照本辦法,向投訴工作機構反映會員提出的投資環境方面存在的問題,並提交具體的政策措施建議。

三、投訴方式:投訴人提出投訴事項,應當提交書面投訴材料。投訴材料可以現場提交,也可以通過信函、傳真、電子郵件、線上申請等方式提交。各級投訴工作機構應當公佈其位址、電話和傳真號碼、電子郵箱、網站等資訊,便利投訴人提出投訴事項。

四、港澳臺地區參照: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投資者以及定居在國外的中國公民所投資企業投訴工作,參照本辦法辦理。

(本文作者姜志俊現為翰笙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臺商張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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