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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8 期 (2021年2月份)

支付IP使用費給中國大陸廠商是否需做扣繳及申報?作者:陳揚傑

臺商諮詢問題摘要:

 本公司因生產過程中有使用到中國大陸廠商的IP ,故須支付IP 使用費給中國大陸廠商,請教前述支付款項,是否須作扣繳及申報? 對於臺灣公司代中國大陸廠商扣繳之稅款,是否臺灣公司提供「各類所得扣繳及免扣繳憑單」給中國大陸廠商,中國大陸廠商是否憑此即可作為稅額抵扣的依據對此,於中國大陸有無法令有陳述相關規範?可否協助提供該法條資訊?

臺商張老師諮詢解答:

依據「臺灣地區與中國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5條第2項中段規定:「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在臺灣地區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者,其臺灣地區來源所得之應納稅額,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按規定之扣繳率扣繳,免辦理結算申報;」因此臺灣公司支付中國大陸廠商IP使用費時應代為扣繳稅款;另參酌「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該IP使用費應按所得額20%扣繳率申報納稅。

 

另外在中國大陸廠商稅額抵扣的相關規定,參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23條規定,「企業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繳納的所得稅稅額,可以從其當期應納稅額中抵免,抵免限額為該項所得依照本法規定計算的應納稅額;超過抵免限額的部分,可以在以後五個年度內,用每年度抵免限額抵免當年應抵稅額後的餘額進行抵補:(一)居民企業來源於中國境外的應稅所得;」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77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23條所稱已在境外繳納的所得稅稅額,是指企業來源於中國境外的所得依照中國境外稅收法律以及相關規定應當繳納並已經實際繳納的企業所得稅性質的稅款。」故臺灣公司代該中國大陸廠商扣繳之稅額是可以申請在中國大陸申報所得稅時進行抵免。

 

其抵免方式,可參照大陸財稅[2009]125號「關於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有關問題的通知」第十項說明:「屬於下列情形的,經企業申請,主管稅務機關核准,可以採取簡易辦法對境外所得已納稅額計算抵免:(一)企業從境外取得營業利潤所得以及符合境外稅額間接抵免條件的股息所得,雖有所得來源國(地區)政府機關核發的具有納稅性質的憑證或證明,但因客觀原因無法真實、準確地確認應當繳納並已經實際繳納的境外所得稅稅額的,除就該所得直接繳納及間接負擔的稅額在所得來源國(地區)的實際有效稅率低於我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款規定稅率50%以上的外,可按境外應納稅所得額的12.5%作為抵免限額,企業按該國(地區)稅務機關或政府機關核發具有納稅性質憑證或證明的金額,其不超過抵免限額的部分,准予抵免;超過的部分不得抵免。」與大陸稅務總局2010年第1號公告《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操作指南》第30.「企業申報抵免境外所得稅收(包括按照《通知》第十條規定的簡易辦法進行的抵免)時應向其主管稅務機關提交如下書面 資料:(1)與境外所得相關的完稅證明或納稅憑證(原件或複印件)。」及第33.「本條第一項中“從所得來源國(地區)政府機關取得具有納稅性質的憑證或證明”是指向境外所在國家政府實際繳納了具有綜合稅額(含企業所得稅)性質的款項的有效憑證。

 

而參照我國「所得稅法」第94條之12項說明:「如果是給付非國內居住的個人或在國內沒有固定營業場所的營利事業或於一課稅年度內在臺灣地區居留、停留合計未滿183天之大陸地區人民及在臺灣地區無固定營業場所之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各類所得時,扣繳義務人應該在代扣稅款日起10天內,把所扣的稅款向國庫繳清,並開立扣繳憑單向轄區稽徵機關申報。」故提供已完納稅款之「各類所得扣繳及免扣繳憑單」給中國大陸廠商作為抵扣稅款之證明係屬合理,惟是否須經其他公認證程序,則視各地主管稅務局要求,建議應提前向各地主管稅務局諮詢。

(本文作者陳揚傑現為經曜管理諮詢有限公司協理、臺商張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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