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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9 期 (2021年3月份)

有關註冊境外公司以外商法人身分在陸設立外資公司相關問題作者:倪 維

臺商諮詢問題摘要:

 一、因未來公司營業項目所需,評估赴中國大陸設立獨資貿易公司,主要營業項目以出口貿易為主,產品為汽機車零配件,供應商遍及重慶、廣西、江蘇、廣東等地,預計會把貨品經過品檢以及更換包裝後出口至臺灣,但經查閱網路資料,主要建議是註冊境外公司(例如:薩摩亞),再以外商法人身分在中國大陸設立外資商貿公司,請問實務上這樣辦理是否正確?

二、初期我們想找代工廠代為品檢與換包裝等作業,而前述新成立之中國貿易公司將主要負責接臺灣公司下的訂單、轉發訂單給供應商、收取臺灣公司匯入貨款、支付供應商貨款、支付代工費與出口申請,並由臺灣公司操控,當地開發票/報稅委由中國大陸當地會計師事務所辦理。請問實務上這樣辦理是否正確?

臺商張老師諮詢解答:

一、

1.實務上,臺商基於政治安全與節稅或延緩課稅考量,多以境外公司投資中國大陸;

2.臺灣的稅務環境變化:營利事業CFC制度的法律依據主要是「所得稅法」第43條之3 ; 個人CFC制度的法律依據主要是「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之1及「個人計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目前二制度尚未實施:為避免實施反避稅制度對企業經營造成衝擊,該等制度將視兩岸租稅協議執行情形,及國際間(包括星、港)按共同申報及應行注意標準(Common Reporting and Due Diligence StandardCRS)執行稅務用途金融帳戶資訊自動交換之狀況,並完成相關子法規之規劃及落實宣導後施行。

3.中國大陸的稅務環境變化:中國大陸對個人遺產稅尚未普遍徵收,僅部分地方試點徵收。一直以來,遺產稅都是中國大陸一個非常熱議的話題,根據中國大陸20049月公佈的《遺產稅暫行條例(草案)》,中國大陸公民的境內外全部財產、外國人在中國大陸的境內財產皆作為課徵標的,免徵額人民幣20萬元。

4.不論是否經過境外公司赴中國大陸投資,臺灣公司或臺灣個人作為投資者,需依「在中國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審查原則」個案投資金額規定,應向投審會事先提出申請或事後申報。

5.目前已有較多境外公司所在國家或地區,依照OECD和歐盟等要求,進行經濟實質的修法,若需境外公司設立,地點選擇需要多作評估。

二、

    由題述,客戶為臺灣公司,在中國大陸供應商穩定可信的情形下,因為涉及出口退稅及可能的關聯交易、進出口報關等,亦需有可信賴的會計師事務所及物流公司配合,初期磨合後,後續是可以由臺灣公司操作的

(本文作者倪  維現為海峽兩岸企管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資深顧問、臺商張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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