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259 期 (2021年3月份)

臺商因清算取得的設備委託大陸子公司出售款如何匯回臺灣?作者:劉卓芳

臺商諮詢問題摘要:

 敝公司在深圳有一100%持有之子公司,2019年該子公司幫忙敝公司在台灣之關係企業出售一台設備給一家福建的廠商,但無法將出售價款匯回台灣。該設備為敝公司在台之關係企業因退出位於大陸之合資企業,該合資企業將部份現金及設備退回,設備部份則委由本司在深圳之子公司代為出售。請問上列出售設備款有無任何方法可匯回台灣?

臺商張老師諮詢解答:

您來函提到臺灣母公司的關聯企業(以下稱外方股東)退出大陸合資公司並取得部分現金和設備,由於沒有具體細節,我假設給合資公司全體股東決議解散並辦理清算事宜的情況 下作為答覆您的依據,如下:

1.     由於您清算後取得現金和設備,外方股東應該同時也取得合資公司開立該設備的增值稅發票。

2.     該合資公司外方股東又將此設備委託深圳公司出售該設備給福建內地公司,所以這合資公司外方股東將該設備作價出售給深圳公司時,應該與深圳公司簽訂一份買賣合同。

3.     來函還提出,深圳公司協助的對象,並非起全資的母公司,而是該全資母公司的關聯企業,意即深圳公司是受第三人委託處理設備事宜。

因此推定:由於該合資公司外方股東在中國大陸無固定營業場所的非居民企業(法人或自然人股东均可),因此,深圳公司必須將這份買賣合同備案,到稅務大廳請求代開發票核定應繳增值稅及企業所得稅。

4.     深圳公司取得合法進項憑證後,在銷售該設備時,開立增值稅發票或普通發票給買方。

5.     當福建公司取得設備及進項發票後,匯入等額貨款後,即意味深圳公司完成一筆內地銷售行為。深圳公司可以將福建公司的貨款用以支付合資公司的外方股東。

6.     此外,外方股東這筆交易行為,由深圳代為扣繳的企業所得稅,經過當地公證機關認證後,得以抵減臺灣公司的營利事業所得稅。如果外方股東為自然人則無法抵減。

以上流程是個人對於本案的建議方案,如果您還有其他疑慮可以進一步聯繫我們。

(本文作者劉卓芳現為弘育企管資訊有限公司負責人、臺商張老師)

回頂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