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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9 期 (2021年3月份)

家暴離婚沒有證據可以提起離婚訴訟嗎?作者:姜志俊

臺商諮詢問題摘要:

 本人為臺灣女生,於2019年間與中國大陸福建南平市男子結婚,共同在深圳市生活、工作。因中國大陸配偶自20202月間起約每月對本人家暴一次,但本人均未驗傷或報警處理,至同年921日第8次家暴,本人無法忍受始而報警前來處理,但警察只簡單詢問雙方,並未製作筆錄,本人亦未前往醫院驗傷,並無驗傷診斷書,且家暴當時並無證人在場目睹。此外,本人之結婚證也在陸配手上,陸配及其家人均不願離婚,請問:如此情況,本人提起離婚訴訟之勝訴可行性如何?

臺商張老師諮詢解答:

一、就臺灣法律規定而言,民法第1052條第12項有規定離婚的事由,申請人在中國大陸遭受陸配8次家暴,解釋上可認為有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3款「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之事由,但是,依據申請人所述,並無驗傷單,亦無人證,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舉證法則,申請人無法提出其陸配家暴或不堪同居虐待之證據,在此情形下提起離婚訴訟,依照民事訴訟法第249條規定,其勝訴機率極微。

二、此外,臺灣民法第1052條第2項雖規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申請人似可依此規定請求裁判離婚,但是,申請人仍需提出具體事實證明其與配偶之間的婚姻關係破裂,以達到難以維持婚姻共同生活之程度始可。惟因申請人陸配8次家暴都發生在中國大陸深圳地區,因此申請人的舉證責任有其困難度,在臺灣以婚姻破裂為由提起離婚之訴,其勝訴機率亦極低微。

三、次就中國大陸而言,中國大陸民法典第1079條第2項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又同條第3項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其第二款雖將「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列為離婚事由,但是申請人亦負有陸配實施家暴或虐待的舉證責任,如果不能舉證,照樣會受到離婚敗訴的判決。

四、不過,值得注意的是,中國大陸民法典第1079條第5項規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准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鑒於申請人因疫情關係已於202012月返臺居住,且不會再度前往中國大陸和其陸配共同居住生活。因此,建議申請人先行委託中國大陸律師,以中國大陸民法典第1079條第3項第二款「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為由提起離婚訴訟,縱使申請人在中國大陸第一次提起離婚之訴遭受敗訴判決,但是判決後又繼續和其陸配分居滿一年的,且可舉證證明,即可再度提起第二次離婚訴訟,依照上述法律規定就可以獲得勝訴判決,以供申請人參考採行。

(本文作者姜志俊現為翰笙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臺商張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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