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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9 期 (2021年3月份)

臺籍個人取得中國大陸、第三地來源所得課稅規定解析作者:林永法

    臺商前往中國大陸投資,可分為直接投資與間接投資,其聘用臺籍幹部之薪資支付方式,可能分為在中國大陸以人民幣支付,也可能有部分薪資採用在港澳等第三地以美元支付之方式,或部分以新臺幣支薪方式,以取得臺灣勞保之身分。此種薪資處理方式,不僅發生在中國大陸投資的臺商,在其他國家投資的臺商,例如新南向國家越南、菲律賓等國,臺籍幹部的支薪方式也可能採相同模式。因此,臺商個人申報所得稅時,可能需要兼顧中國大陸、第三地或第三國,以及臺灣的課稅法令規定,才能免於疏漏。

臺籍個人取得中國大陸所得之匯算清繳規定

    一般而言,個人所得稅制分為綜合所得稅及分類所得稅兩大類,臺灣是採綜合所得稅制,以全年的各類所得加總扣除各項扣除額後適用累進稅率課稅;而中國大陸之個人所得稅制,以往是採分類所得稅制,自2018831日修正公布《個人所得稅法》後,改採綜合所得稅兼分類所得稅制,因此,臺籍個人應注意在中國大陸取得之所得課稅方式變化。

依據中國大陸《個人所得稅法》第11條規定,居民個人取得綜合所得,按年計算個人所得稅;有扣繳義務人的,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次預扣預繳稅款;需要辦理匯算清繳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內辦理匯算清繳。至於那些應辦匯算清繳,那些採分離課稅,依據同法第2條規定: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

(一)工資、薪金所得;

(二)勞務報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五)經營所得;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七)財產租賃所得;

(八)財產轉讓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個人取得上述()()項所得(以下稱綜合所得),按納稅年度合併計算個人所得稅;非居民個人取得上述()()項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取得上述()()項所得,依照規定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稅,無須匯算清繳。因此,臺籍個人如符合稅務居民的要件,要就上述(一)至(四)項所得合併計算綜合所得課稅。如非屬稅務居民,則按月或者按次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稅即可,亦即臺籍個人非屬稅務居民身分者取得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有扣繳義務人的,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繳稅款,不辦理匯算清繳。

稅務居民與非稅務居民之認定

    依據上開《個人所得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一百八十三天的個人,為居民個人。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或者無住所而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不滿一百八十三天的個人,為非居民個人。非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又依《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條規定,個人所得稅法所稱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是指因戶籍、家庭、經濟利益關係而在中國境內習慣性居住;所稱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分別是指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和來源於中國境外的所得。

因此,臺籍人士如符合在中國大陸有住所之定義,或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居住累計滿一百八十三天,即構成稅法上之居民,其在中國大陸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要在中國大陸辦理個人所得稅之匯算清繳,對臺籍人士之課稅權益影響甚大。惟依據同法第四條規定,臺籍個人如符合稅法上之居民,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其來源於中國境外且由境外單位或者個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繳納個人所得稅;已兼顧臺籍個人之納稅權益。

臺籍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之計算

    依據中國大陸《個人所得稅法》第6條規定如下:

(一)臺籍個人如符合稅務居民之身分,其綜合所得之計算:按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四項收入總額,減除費用六萬元及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捐贈扣除等之餘額作為應納稅所得額。其中專項扣除包括居民個人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等;專項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繼續教育、大病醫療、住房貸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贍養老人等支出;公益捐贈扣除是指個人將其所得對教育、扶貧、濟困等公益慈善事業進行捐贈,捐贈額未超過納稅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二)臺籍個人如屬非居民個人,其綜合所得之計算:工資、薪金所得:(每月收入額)(費用五千元)(應納稅所得額);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三)臺籍個人無論是否符合稅務居民條件,其取得之以下所得均按分類所得課稅,無須按綜合所得課稅:

1.經營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2.財產租賃所得:每次收入不超過四千元的,減除費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減除百分之二十的費用,其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3.財產轉讓所得:以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4.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5.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收入減除百分之二十的費用後的餘額為收入額。稿酬所得的收入額減按百分之七十計算。

個人所得稅稅率

(一)臺籍個人在中國大陸之綜合所得,適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額累進稅率課稅。

級數  全年應納稅所得額                稅率(%)

1     不超過36000元的                         3

2     超過36000元至144000元的部分            10

3     超過144000元至300000元的部分          20

4     超過300000元至420000元的部分          25

5     超過420000元至660000元的部分          30

6     超過660000元至960000元的部分          35

7     超過960000元的部分                     45

(二)經營所得,適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額累進稅率課稅。

     級數  全年應納稅所得額                     稅率(%)

     1    不超過30000元的                           5

     2    超過30000元至90000元的部分              10

     3    超過90000元至300000元的部分             20

     4    超過300000元至500000元的部分             30

     5    超過500000元的部分                        35

(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和偶然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中國大陸與第三地所得應在臺灣申報課稅之規定

    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有中國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者,依據臺灣地區與中國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24 條規定,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但其在中國大陸地區已繳納之稅額,得自應納稅額中扣抵。其扣抵數額之合計數,不得超過因加計其中國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而依臺灣地區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

    依據民國941228日完成立法之「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自9911日起,臺籍個人如有海外所得(含港、澳地區或其他國家來源所得)達新臺幣100萬元,應依法申報。其簡單計算公式為綜合所得淨額+海外所得=基本所得額,未達670萬元者,無須繳納基本稅額,只繳納綜合所得稅即可。

(本文作者林永法現為三泰管理顧問公司董事長、臺商張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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