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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4 期 (2009年12月份)

兩岸台商食品加工產業宜重視歐盟食品安全法規 作者:黎 堅

導言:事關消費者的健康與生命安全,向為世界各國政府的高度關注,特別是高度發展的社會如歐洲聯盟( European Union ),就經常制定相關食品安全法規,來防範食品商業活動中的安全漏洞,以確保消費者的權益。本文旨在介紹「歐盟食品及飼料安全管理法規」的立法及其對兩岸台商食品加工業的影響。

一、歐盟食品安全最新法規融入食物鏈概念

  根據歐盟歐洲議會( European Parliament )於 2005 年 3 月通過投票表決案,針對「歐盟食品及飼料安全管理法規」( Regulation (EC) No 183/2005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Council of 12 January 2005 : Laying down Requirement for Feed Hygiene )【註】作出實施決議。該項新法已融入了「食物鏈」的概念,將極大提高歐盟在食品及飼料的管理能力,並為歐洲消費者提供更加安全的食品和提高動物衛生及福利準則的實施效果。

  據專家分析,該項新法簡化並加強了現行的監管體系,同時賦予歐盟執行委員會( European Commission )全新的管理措施以保障歐盟實行更高的食品安全標準。新法將加強歐盟成員國和歐盟委員會監管服務效率,同時也為發展中國家確立了一個架構,支援他們向歐盟出口時能夠達到歐盟的進口要求,以便使歐盟委員會能夠在保證食品和飼料安全方面提供資金支援。該法經由歐盟委員會決議在 2006 年 1 月 1 日 起實施。鑒於該法已溶入「食物鏈」概念周延性特點,歐盟 90% 的消費者認為,該項法規應在於保證農產食品的衛生及安全方面,將發揮最高標準的作用。

  對於食品、飼料及活體動物的監管一向是歐盟成員國的一項根本工作。採取對主管機構( Competent Authority )引進工作標準和在歐盟境內協調措施的方式,在歐盟成員國內完成對管理系統的設計與開發。該項新法規將對相關生產企業在生產、加工及銷售過程中是否符合食品及飼料法規和動物衛生及動物福利原則加強檢查。法規引言部分包括管理原則(管理程序和內部審計)並且嚴格實驗室認可制度。成員國監管計畫必須在操作標準中明確人員、培訓以及管理程序。歐盟委員會食品與獸醫辦公室負責對這些計畫進行審計與評價。另外,對飼料及獸醫行業和食品危險等方面要求制定應急計畫和責任到人。

  另一方面,該項新法將在對進口食品及飼料管理方面確立一個通用制度,控制風險發生頻率,譬如,某些果仁相關產品含有黃麴毒素污染風險,對此類進口產品的取樣檢查就要比對其他較低風險產品要嚴格得多。目前繼續執行對動物源性食品及飼料統一的進口程序。

  除了檢查各成員國監管體系運行效率外,歐盟委員會食品與獸醫辦公室也負責審核第三國的法規及管理體系,看其是否符合歐盟的標準。該辦公室最主要的職責將有所轉變,即從生產管理單一職能轉向對國家管理體系運作情況的全面評估。如果經採取證認為某個成員國管理系統不適當,法規可賦予歐盟委員會可以行使臨時性措施的權利,以保護消費者的健康、動物衛生及動物福利及環境。這些措施也包括在歐盟境內市場對食品及飼料銷售業務實行中止的權力。

  第三國在向歐盟及其成員國出口產品時,已經要求其產品必須保證符合歐盟標準。新法特別在培訓和合作專案上制定了一系列新的措施,幫助發展中國家更容易滿足歐盟食品和飼料管理的要求。這些措施作為歐盟對外援助專案內容,將在那些被列入經合組織發展援助委員會的國家進行實施。

二、歐盟食品安全規章將已為農產食品市場准入新標準

  據專家分析指出,該項新法規具有兩項功能,其一是對內功能,歐盟所有成員國均必須遵守,如有不符合要求的產品出現在歐盟市場上,無論是任何一個成員國生產的,一經發現立即取消其市場准入資格;其二是對外功能,即歐盟以外的國家,其生產的食品如要進入歐盟市場均必須符合這項新的食品法標準,否則不准進入歐盟市場。有市場專家認為,此舉是歐盟為外國食品進口設限作準備。

  歐盟之所以制定這般嚴格的食品法,係基於三項考慮:首要是為了給歐盟的消費者提供更加安全的食品;其次是為了簡化和加強現行的食品監管機制;第三就是依法賦予歐盟委員會以完善的管理措施,以確保歐盟境內 27 個成員國均能實行更高的食品安全標準。

與現行的有關�%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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