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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0 期 (2012年2月份)

台商產品出口至大陸必備的基本功:海關及商檢作者:袁明仁

  大陸「十二五」規劃從2011年啟動,ECFA早收清單已於2011年1月1日實施,在兩大政策利多的帶動下,大陸台商及台灣企業都將目光瞄準大陸內需市場。大陸市場潛力巨大,內銷不做很可惜。現在不做,將來肯定後悔!

  2010年1至10月,兩岸貿易總額達1,187億美元,圍繞「十二五規劃及ECFA商機」,相比2010年有大幅成長。以內需為主的大陸經濟從2011年全面啟動,因應新形勢,拓展內銷市場,打造品牌積極轉型,已成為越來越多台商及台灣企業的共識。

  因此,如何掌握大陸進口相關海關、商檢、物流等法規,以最快速、最低成本並合法的將台灣商品出口到大陸,將是所有欲開拓大陸內需市場的企業必須掌握及具備的知識及技巧。以下將從如何由台灣將商品進口到大陸的角度分析台商須知的基本功。

一、台商產品出口至大陸必備的基本功

  台商若已在大陸設廠,欲將台灣的機器設備、原物料進口到大陸生產後出口國外或在大陸銷售,此一類型台商一般都會取得進出口資格,可以從事進出口業務。此時需根據是從事加工貿易或一般貿易,來決定所涉及的海關法規。如果是從事加工貿易,需備案並依《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註冊登記須知》取得加工貿易資格,以來料加工或進料加工合同的形式,從台灣保稅進口原物料,但機器設備從台灣進口,除了鼓勵類企業之外,其他企業都必須繳納關稅及增值稅始能從台灣進口。如果是以一般貿易從台灣進口原物料必須徵收關稅及增值稅後始能進口。

  台商若是在大陸設立貿易公司,必須辦理進出口資格,始能從事進出口業務,並透過從事兩岸的物流公司將台灣商品進口到大陸銷售,否則必須委託有進出口資格的貿易公司代為辦理進出口業務。此一類型台商一般是以一般貿易方式繳稅進口,或是以快遞業務進口或經小三通將商品進口到大陸。 
台商若是未在大陸設廠或設貿易公司,但想將台灣商品賣到大陸銷售或有客戶想要下單時,必須在大陸找到進口方,同時該進口方必須取得進出口業務資格,否則必須透過有資質的進出口公司代為辦理進口業務,並透過從事兩岸的物流公司辦理進出口通關、商檢及清關業務。

  由上可知,要從台灣將商品進口到大陸,必須具備進出口資格或透過進出口貿易公司辦理相關申報業務。其次,台商需知道要進口到大陸銷售的大陸2011年稅則稅率查詢,以利報關單填寫及申報,以利關稅的繳納及涉及進口許可證的辦理。大陸海關稅率分最惠國稅率、普通稅率、協議稅率、特惠稅率、普通稅率及其他稅率,進口商品依不同的稅率計徵關稅及進口環節海關代徵稅。若屬於ECFA早收清單項目,台商需申請ECFA原產地證明,始可享受稅率優惠。進口產品到大陸除了須知進口法規、商檢法規、關稅法規、原產地法規之外,還需根據不同產品的要求辦理審批、備案及取得許可證等手續。

二、台商產品出口至大陸須知的大陸法律法規

  台商產品出口至大陸涉及的相關法規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稅收徵管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審定進出口貨物完稅價格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貨物原產地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商品預歸類暫行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關稅稅款計算方法、進境水果檢疫管理辦法、進出口食品標籤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計核涉嫌走私的貨物、物品偷逃稅款暫行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境物品進口稅稅率表、徵收進口貨物滯報金辦法、進口醫療器械檢驗監督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食品安全法。

三、台商產品出口至大陸須知的ECFA相關政策法規

  台商產品出口至大陸須知的ECFA相關政策法規有:《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定》、《貨物貿易早期收穫產品的產品特定原產地規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貨物原產地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定〉項下進出口貨物原產地管理辦法》、《海峽兩岸食品安全協議》、(關於《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定》貨物貿易早期收穫項下進口貨物享受協定稅率及通關事宜)。

  ECFA早期收穫清單的實施,必須制訂相應的法規,大陸已於2010年12月22日審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定〉項下進出口貨物原產地管理辦法》,並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台商產品若屬於ECFA早期收穫清單的減稅項目,在出口前需辦理台灣原產地證明書,若是大陸台商要將大陸產品出口到台灣,則需辦理大陸原產地證明書,原產地證書自簽發之日起12個月內有效。中國貿促會或出入境檢驗檢疫局自2011年1月1日開始簽發大陸方面的ECFA原產地證書。台灣則由國貿局或授權的行業協會辦理簽發。

(一)台商產品符合ECFA早期收穫清單要出口到大陸須知的有關規定

  2011年1月1日起,《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定》(簡稱ECFA)項下貨物貿易早期收穫計畫將開始實施。以下是台商產品要出口到大陸須知的有關的規定:

1.自2011年1月1日起,對原產於台灣的557個稅則號列項下的進口商品(海關總署公告2010年第85號公布)適用協定稅率。適用協定稅率貨物的原產地證書必須是2011年1月1日及以後簽發,且貨物於2011年1月1日及以後起運。

2.進口貨物的收貨人或其代理人申報進口原產於台灣並享受協定稅率的貨物時,應當按照海關的申報規定填制《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口貨物報關單》,其「優惠貿易協定代碼」應當填寫『14』。

3.貨物經過大陸、台灣以外的第三方運輸至大陸時,進口人除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定〉項下進出口貨物原產地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200號)提交符合規定的單證外,還應提交該第三方海關出具的證明文件。未能提交上述證明文件或者上述證明文件不足以證明相關貨物符合海關總署令第200號規定的直接運輸規則的,相關貨物不能享受ECFA優惠稅率。貨物經過香港、澳門的,進口貨物的收貨人、代理人或承運人應當提前告知香港海關或澳門海關,請香港海關或澳門海關出具相關證明文件,並應確保所施加的關鎖完好無損。

4.對於ECFA項下的出口貨物,出口貨物的發貨人或其代理人應當按照海關的申報規定填制《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出口貨物報關單》,並在隨附單證編號欄“< >”內填寫優惠貿易協定代碼X+「:」+需證商品序號,同時向海關提交原產地證書影本或電子資料。

(二)辦理台灣原產地證明書須知的相關規定

  從台灣直接運輸進口大陸的貨物,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其原產地為台灣,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中的《協議》協定稅率:有關原產地規則是本辦法的組成部分,由海關總署另行公告。

(1)在台灣完全獲得的。

(2)在台灣僅由大陸或者台灣原產材料生產的。

(3)在台灣非完全獲得,但符合《協定》項下產品特定原產地規則的。

貨物申報進口時,進口貨物收貨人或者其代理人應當按照海關的申報規定填制《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口貨物報關單》,申明適用《協議》協定稅率,並同時提交下列單證:

(1)由台灣簽證機構簽發的有效原產地證書正本。

(2)貨物的商業發票正本、裝箱單以及相關運輸單證。

  貨物經過大陸、台灣以外的第三方運輸至大陸的,應當提交在台灣簽發的聯運提單、第三方海關出具的證明文件以及海關認可的其他證明文件。

  貨物申報進口時,進口貨物收貨人或者其代理人未提交有效原產地證書正本,也未就該進口貨物是否具備台灣原產資格向海關進行補充申報,海關應當依法按照該貨物適用的最惠國稅率、普通稅率或者其他稅率計徵關稅及進口環節海關代徵稅,並按照規定辦理進口手續、進行海關統計。收貨人或者其代理人在貨物徵稅放行後向海關提交原產地證書的,海關不予受理,已徵稅款不予調整。

  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進口貨物收貨人或者其代理人可以自繳納保證金之日起1年內,向海關申請退還:

(1)進口時已就進口貨物具備台灣原產資格向海關進行補充申報,申明適用《協議》協定稅率。

(2)提交有效原產地證書及海關要求提供的與貨物進口相關的其他文件。

(3)進口貨物收貨人或者其代理人未在繳納保證金之日起1年內提出退還保證金申請的,海關應當立即辦理保證金轉為進口稅款手續。

  除了需申辦台灣原產地證明書之外,還需填寫《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定》項下進口貨物原產資格申明書。

(本文作者袁明仁現為華信統領企業管理諮詢顧問有限公司總經理,台商張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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