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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Q&A

詢問者
Jenny
問題類別

經貿投資

問題內容

老師您好! 敝公司欲將公司生產之產品輸出至中國,產品為寵物用魚罐頭,想請問老師: 1.是否能以一般食品進口至中國? 2.是否需要申請企業備案? 3.純魚肉的罐頭是否需要附檢疫相關證明? 針對非純魚罐頭呢? (例: 寵物用雞肉罐頭) 謝謝您

問題回覆

一、寵物飼料包含寵物食品

中國大陸將飼料定義為指經工業化加工、製作的供動物食用的產品,包括單一飼料、添加物、預混合飼料、濃縮飼料、配合飼料和精料補充料。對於其內之動物則無其他定義,因此寵物食品亦包含在內。

二、主管機關

中國大陸主管機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其下所設畜牧業司又名全國飼料工作辦公室,法規內所稱之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即農業部。整體寵物食品監督管理上會輔以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而在進出口方面,「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之監督管理單位為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中國大陸管理寵物食品主要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其下尚有針對新產品申請、批准文號申請、生產許可證申請、進出口登記及檢疫之管理辦法,核可及禁用物質列於飼料添加劑安全使用規範、飼料原料目錄、飼料添加劑品種目錄等。

中國大陸寵物食品工廠符合條件後,可向相關單位申請以取得生產許可證,申請人憑生產許可證可辦理工商登記手續,管理部門亦將核發產品核准編號。輸入寵物食品時亦須申請登記,並提供生產地及產品相關資訊,以取得進口登記證。生產許可證

三、根據中國大陸《進口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登記管理辦法》:

《進口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登記管理辦法》業經20131227日農業部第1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自20147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加強進口飼料、飼料添加劑監督管理,保障動物產品品質安全,根據《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飼料,是指經工業化加工、製作的供動物食用的產品,包括單一飼料、添加劑預混合飼料、濃縮飼料、配合飼料和精料補充料。

  本辦法所稱飼料添加劑,是指在飼料加工、製作、使用過程中添加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質,包括營養性飼料添加劑和一般飼料添加劑。

  第三條  境外企業首次向中國出口飼料、飼料添加劑,應當向農業部申請進口登記,取得飼料、飼料添加劑進口登記證;未取得進口登記證的,不得在中國境內銷售、使用

  第四條  境外企業申請進口登記,應當委託中國境內代理機構辦理。

  第五條  申請進口登記的飼料、飼料添加劑,應當符合生產地和中國的相關法律法規、技術規範的要求。

  生產地未批准生產、使用或禁止生產、使用的飼料、飼料添加劑,不予登記。

  第六條  申請飼料、飼料添加劑進口登記,應當向農業部提交真實、完整、規範的申請資料(中英文對照,一式兩份)和樣品。

  第七條  申請資料包括:

  (一)飼料、飼料添加劑進口登記申請表;

  (二)委託書和代理機構資質證明:境外企業委託其常駐中國代表機構代理登記的,應當提供委託書原件和《外國企業常駐中國代表機構登記證》影本;委託境內其他機構代理登記的,應當提供委託書原件和代理機構法人營業執照影本;

  (三)生產地批准生產、使用的證明,生產地以外其他國家、地區的登記資料,產品推廣應用情況;

  (四)進口飼料的產品名稱、組成成分、理化性質、適用範圍、使用方法;進口飼料添加劑的產品名稱、主要成分、理化性質、產品來源、使用目的、適用範圍、使用方法;

  (五)生產工藝、品質標準、檢測方法和檢驗報告;

  (六)生產地使用的標籤、商標和中文標籤式樣;

  (七)微生物產品或發酵製品,還應當提供權威機構出具的菌株保藏證明。

  向中國出口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飼料、飼料添加劑的,還應當提交以下申請資料:

  (一)有效組分的化學結構鑒定報告或動物、植物、微生物的分類鑒定報告;

  (二)農業部指定的試驗機構出具的產品有效性評價試驗報告、安全性評價試驗報告(包括靶動物耐受性評價報告、毒理學安全評價報告、代謝和殘留評價報告等);申請飼料添加劑進口登記的,還應當提供該飼料添加劑在養殖產品中的殘留可能對人體健康造成影響的分析評價報告;

  (三)穩定性試驗報告、環境影響報告;

  (四)在飼料產品中有最高限量要求的,還應當提供最高限量值和有效組分在飼料產品中的檢測方法。

  第八條  產品樣品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每個產品提供3個批次、每個批次2份的樣品,每份樣品不少於檢測需要量的5倍;

  (二)必要時提供相關的標準品或化學對照品。

  第九條  農業部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資料進行審查;審查合格的,通知申請人將樣品交由農業部指定的檢驗機構進行覆核檢測。

  第十條  覆核檢測包括品質標準覆核和樣品檢測。檢測方法有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優先採用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沒有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採用企業提供的檢測方法;必要時,檢驗機構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對檢測方法進行調整。

  檢驗機構應當在3個月內完成覆核檢測工作,並將覆核檢測報告報送農業部,同時抄送申請人。

  第十一條  申請人對覆核檢測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覆核檢測報告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申請複檢。

  第十二條  覆核檢測合格的,農業部在10個工作日內核發飼料、飼料添加劑進口登記證,並予以公告。

回覆者

童裕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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