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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Q&A

詢問者
黃國榮
問題類別

經貿投資

問題內容

您們好,敝司有一關於廣州地區退貨費用事宜想請教貴單位。今年2月過年前敝司向佛山一工廠訂了一批貨要出到孟加拉,後因客戶保稅倉庫展期不及因而進倉之後又安排退貨至工廠。退貨之後敝司於今年5月間同意工廠將貨先行處理賣給其他客戶,然工廠之後逕自欲扣除敝司事先支付的20%訂金(合約中並未說明此項),不予敝司將20%訂金扣於其他訂單之中,之後在敝司要求之下,工廠列出一Debit Note,表明要扣除卸櫃費、尾款的利息費用(年息24%)、倉租費用、管理費用、返工及處理損失等等費用,其中”尾款的利息費用”敝司認為相當不合理,既然貨未實際出口且又退回工廠,為何還會產生尾款利息? 且其餘卸櫃費、倉租費、管理費等又提不出實際單據佐證,工廠對於敝司的回覆及要求再三延宕,態度消極,不願意解決。想請教貴單位是否有方法或其他當地機構可協助溝通以助敝司減少損失? 謝謝!

問題回覆

  有關 貴司與佛山一工廠間(下稱佛山工廠)的爭議問題,包括貨物尾款及其遲延利息、訂金扣除,以及卸貨費、倉儲費等額外費用需視貨物採購合約條款及其據之準據法為斷。

  建議貴司可向各地的台辦系統、台商投訴協調處或投訴協調局請求協助,依《中華人民共和國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第 15 條之規定「臺灣同胞投資者與其他省、自治區和直轄市的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之間發生的與投資有關的爭議,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或者調解解決。當事人不願協商、調解的,或者經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依據合同中的仲裁條款或者事後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提交仲裁機構仲裁。當事人未在合同中訂立仲裁條款,事後又未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提出協商、調解之請求,促使工廠出面解決,若工廠仍拒絕協商、調解,  貴司應循當地司法途徑解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回覆者

李岳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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