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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Q&A

詢問者
Carol Chen
問題類別

經貿投資

問題內容

您好,請教一下,若我們的客戶-A在南京下單給我司,但我司會把原件寄至蘇州加工廠-B協助組裝後並直接出貨到我們的客戶-A, 若我們的加工廠-B是在保稅廠作業出貨至南京客戶-A,客戶A也一定需在保稅廠才能省增值稅及關稅? 若客戶A不在保稅區是否就無法節省增值稅及關稅。另外上述的交易模式,我司並無實際出口記錄,都在境外作業,且無境外的BVI公司帳戶,那二聯式發票需開立嗎? 若需要的話無出口報單是要以何名目開立發票呢? 還有客戶-A反應資金無法從大陸匯出到台灣給我們,但都有出貨作業,未何貨款無法合法匯出呢? 麻煩抽空回覆,謝謝

問題回覆

一、若我們的加工廠-B是在保稅廠作業出貨至南京客戶-A,客戶A也一定需在保稅廠才能省增值稅及關稅。 若客戶A不在保稅區就變成加工廠-B運往非保稅區,無法節省增值稅及關稅。

 

二、台灣公司接單、大陸公司生產出貨,已是全球化供應鏈中常見的型態。其中台灣公司的課稅方式是什麼呢?

 

()、定位台灣公司角色

首先須釐清台灣公司所扮演的角色,通常可分為「仲介商」及「貿易商」兩類:

1.「居間收取佣金」的仲介商:如果台灣公司具有以下特徵之一,則較類似賺取成交佣金的仲介商:

‧不負擔貨物之瑕疪擔保責:僅負責促成交易,但不對貨品之瑕疵負責。

‧與買方、賣方或三方供同簽訂佣金合約,而非買賣合約。

2.「賺取買賣價差」的貿易商:相反的,如果台灣公司具有以下特徵,則通常被視為賺取買賣價差的貿易商:

‧負擔貨物之瑕疪擔保責:若貨物有瑕疵,需負責處理。

‧與國外客戶及第三國供應商分別簽訂獨立買賣合約

‧貨款係按進銷貨全額匯出及匯入:向客戶收取之貨款,與支付給供應商之貨款,皆為全額。

 

()、「居間收取佣金」的仲介商之課稅方式

‧營業稅:外銷勞務零稅率

‧計算:按收付信用狀之差額*,視為佣金或手續費收入

‧貿易商接獲大陸客戶信用狀後,轉開信用狀向大陸供應廠商訂購貨品,並由大陸供應廠商以自己之名義出貨品逕交大陸客戶。

‧申報:檢附進、出口結匯證實書及國內外信用狀影本

‧營所稅:按收付信用狀之差額,視為佣金或手續費收入

如果運送非採用進出口報單模式而用寄送者必須檢具郵局寄送證明。

 

 

()貿易商「從中賺取價差」之課稅方式

‧營業稅:非屬課稅範圍

‧不屬於營業稅課稅範圍

‧免予列入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

‧營所稅:按進銷貨方式列帳

 

有關發票之開立,端視 台灣公司之角色定位係屬仲介商抑或貿易商如上所述而定。

有關資金匯出大陸之問題,如果 貴公司與大陸客戶A簽定明確的商業合約,照理說,在大陸應該可以依照合約繳納大陸稅負並完成匯出之手續。茲因資訊有限,可能必須看到 貴公司和大陸客戶A及加工廠B之具體契約關係才能進一步了解客戶-A反應資金無法從大陸匯出到台灣的原因。

回覆者

何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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