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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Q&A

詢問者
劉先生
問題類別

經貿投資

問題內容

老師您好 以下三點問題想請教: 1.因未來公司營業項目所需,評估赴中國大陸設立獨資貿易公司, 主要營業項目以出口貿易為主,產品為汽機車零配件,供應商遍及 重慶、廣西、江蘇、廣東等地,預計會把貨品經過品檢以及更換包裝後 出口至台灣,但經查閱網路資料,主要建議是註冊境外公司(例如:薩摩亞), 再以外商法人身分在陸設立外資商貿公司,請問實務上這樣辦理是否正確? 2.初期我們想找代工廠代為品檢與換包裝等作業,而前述新成立之中國貿易 公司將主要負責接台灣公司下的訂單、轉發訂單給供應商、收取台灣公司匯入貨款、 支付供應商貨款、支付代工費與出口申請,並由台灣公司操控,當地開發票/報稅 委由大陸當地會計師事務所辦理。請問實務上這樣辦理是否正確? 3.針對我們的情況,請問申辦地點位於上海或是深圳何者對我們較適宜? 是否有推薦對應的代辦? 謝謝老師指教!

問題回覆

1.因未來公司營業項目所需,評估赴中國大陸設立獨資貿易公司, 主要營業項目以出口貿易為主,產品為汽機車零配件,供應商遍及 重慶、廣西、江蘇、廣東等地,預計會把貨品經過品檢以及更換包裝後 出口至台灣,但經查閱網路資料,主要建議是註冊境外公司(例如:薩摩亞), 再以外商法人身分在陸設立外資商貿公司,請問實務上這樣辦理是否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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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實務上, 台商基於政治安全與節稅或延緩課稅考量, 多以境外公司投資大陸;

1.2.台灣的稅務環境變化:營利事業CFC制度的法律依據主要是「所得稅法」第43條之3  ; 個 人 CFC 制度 的法律依據主要是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 12 條之 1及「個人計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目前二制度尚未實施:為避免實施反避稅制度對企業經營造成衝擊,該等制度將視兩岸租稅協議執行情形,及國際間(包括星、港)按共同申報及應行注意標準(Common Reporting and Due Diligence StandardCRS)執行稅務用途金融帳戶資訊自動交換之狀況,並完成相關子法規之規劃及落實宣導後施行。

1.3.   中國大陸的稅務環境變化:大陸對個人遺產稅尚未普遍徵收,僅部分地方試點徵收。一直以來,遺產稅都是大陸一個非常熱議的話題,根據中國大陸20049月公佈的《遺產稅暫行條例(草案)》,大陸公民的境內外全部財產、外國人在大陸的境內財產皆作為課徵標的,免徵額人民幣20萬元。

1.4.不論是否經過境外公司赴大陸投資, 台灣公司或台灣個人作為投資者, 需依「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審查原則」個案投資金額規定,應向投審會事先提出申請或事後申報。

1.5.目前已有較多境外公司所在國家或地區, 依照OECD和歐盟等要求, 進行經濟實質的修法 , 若需境外公司設立, 地點選擇需要多作評估.

2.初期我們想找代工廠代為品檢與換包裝等作業,而前述新成立之中國貿易 公司將主要負責接台灣公司下的訂單、轉發訂單給供應商、收取台灣公司匯入貨款、支付供應商貨款、支付代工費與出口申請,並由台灣公司操控,當地開發票/報稅 委由大陸當地會計師事務所辦理。請問實務上這樣辦理是否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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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題述, 客戶為台灣公司, 在大陸供應商穩定可信的情形下, 因為涉及出口退稅及可能的關聯交易、進出口報關等, 亦需有可信賴的會計師事務所及物流公司配合, 初期磨合後, 後續是可以由台灣公司操作的;

 

3.針對我們的情況,請問申辦地點位於上海或是深圳何者對我們較適宜? 是否有推薦對應的代辦? 謝謝老師指教! 

: 可由供應商目前所在區域就近選擇; 惟上海或深圳已是大陸一線消費大城市, 各項成本費用皆較高, 若 貴司產品並非消費品且主打中國大陸市場, 上海或深圳附近的較中小型城市亦建議納入考量。

專業代辦可在較為確定地點後, 再來詢問。

回覆者

倪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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