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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商如何因應2008年新『勞動合同法』及新『企所稅法』的實施
袁明仁

2008 年是台商在大陸投資面臨最大危機及挑戰的一年, 台商除了需面對土地、環保、加工貿易政策、出口退稅政策、人民幣升值等成本增加的壓力外,還需因應新《企業所得稅法》及新《勞動合同法》實施。上述政策及法令的改變,將對企業造成成本上升壓力及永續經營的問題。因此,台商如何採取相關因應對策,並立即採取措施,將關係到台商能否生存或被淘汰出局。台商若要在大陸永續經營,企業負責人就必須積極勇敢的面對外在環境的改變,做好企業成本降低及轉型升級的具體行動,也許危機就是轉機,相信機會永遠是給準備好的台商。

一、台商如何因應 2008 年新勞動合同法的實施

大陸即將於 2008 年 1 月 1 日起,執行新的勞動合同法,此一法令不只對人事部門有重大的影響,對於勞動成本的提升,更是影響到財務部門的成本預算及評估。

新勞動合同法一旦實施,對於台商的人事成本核算,類似台灣勞退新制中,每個月由雇主提撥 6% ,一年要提撥月薪 72% 的算法。而大陸勞動合同法規定的補償標準是一年一個月,今後台商從 2008 年 1 月 1 日起,企業就得為員工以每年一個月的薪資,準備一筆資金作為日後離職的補償,這將超過台灣每年累計提撥 72% 月薪的標準,將對台商的利潤造成影響。

企業從 2008 年 1 月 1 日起與員工簽訂兩次以上的勞動合同,第三次起,只要員工提出要求,企業就必須與員工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類似終身制),對工作滿 10 年的員工,員工亦有權選擇與企業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企業不得拒絕,否則需賠償。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新勞動合同法實施後,有哪些規定會影響到人事成本的提升呢?包括:最低工資標準大幅提昇、加班費計算、各種情況需支付經濟補償金及經濟賠償金、雇用非全日制如何聘僱、雇用勞務派遣工需負連帶賠償責任、辭退員工需支付的成本、合同終止需支付的經濟補償金等。

最新勞動合同法有別於以往中央及各地方所頒佈的勞動法令。台商企業負責人、財務主管及人力資源主管,必須特別的重視,輕忽不得,這關係到台商的競爭力及台商在大陸能否永續經營。

以下 16 種情形是用人單位需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況: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勞動合同期滿的

(七)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八)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九)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定的。

(十)裁員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十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十二)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十三)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十四)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十五)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十六)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台商如何避免不必要的補償金及賠償金支出呢?以下是台商可以善加利用《勞動合同法》的五個條文:

(一)活用第二十六條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1. 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2. 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二)依據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 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 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 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 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三)活用第四十六條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終止的運用: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

(四)活用第八十六條

勞動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被確認無效,給對方造成損害的,有過錯的一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五)活用第九十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台商因應勞動合同法的實施,用人單位可以採取以下的因應策略及具體對策:

1.  企業負責人或台籍主慣應掌控人力資源,避免勞資爭議擴大。

2.做好內部溝通,避免員工檢舉的機會。

3.重新檢視現有人事規章制度(試用期錄用條件、勞動合同範本、獎懲規定、員工工作手冊)。

4.做好人事檔案管理工作(特別是涉及到勞資爭議仲裁需提報的資料)。

5. 建立明確的獎懲制度。

6.人事制度建立及頒佈需做好與員工代表大會或工會的溝通。

7. 建立備胎及輪調製度,以防員工隨時跳槽。

8. 做好告知的義務。

9.做好人力資源預算。

10.  擬定因應勞動合同法實施的改善對策計畫。

二、 台商如何因應 2008 年新企業所得稅法的實施

2008 年 1 月 1 日開始,大陸內外資企業將統一實施新的《企業所得稅法》,大陸國家稅務總局預估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當年,財政將減收約 930 億人民幣。為了因應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兩稅合一對稅收造成的影響,大陸稅務機關將積極對外商進行『納稅評估』,並進行『稅務約談』,以達到稅收徵管計畫指標。

針對稅務約談案例,若涉及違法情形,稅務局將依法移送調查機關,展開後續的調查工作。因此,在 2008 年 1 月 1 日即將到來之前,台商應做好新《企業所得稅法》的影響評估,預先做好準備,以掌握因應的對策。

2008.1.1 新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實施後,台商如何降低稅務成本,以下是應注意的內容:

•  境外公司設立地點的選擇,儘可能與大陸有簽訂租稅協定。

•  掌握及善用新企業所得稅法的優惠政策。

•  做好稅前扣除的管控。

•  善用免稅收入的規定。

•  避免或減少發生不得稅前扣除的項目。

•  盈餘匯出的規劃。

•  避免被認定為居民企業。

•  避免發生由居民企業,或者由居民企業和中國居民控制的設立在實際稅負明顯低於本法第四條第一款規定稅率水準的國家(地區)的企業,並非由於合理的經營需要而對利潤不作分配或者減少分配的。

*台商因應新企所稅可以採取以下五大對策:

•  在 2007 年底前辦理 2006 年以前未分配利潤再投資,以享受最後一次 40% 或 100% 的再投資退稅,但由於時間很緊迫,若不加速進行,可能趕不及最後一班列車。

•  2007 年底前將以前年度的累積未分配利潤分配給境外投資者,可避免以前年度的累積未分配利潤在 2008 年以後分配需扣繳 10% 的所得稅。對於無現金可供分配者,可選擇採取以未分配利潤轉增資或先在 2007 年結束前決議分配,等 2008 年後再匯出資金。

•  調整大陸投資架構:為減輕大陸公司分配股利給外國投資者時需扣繳稅額,台商應適時調整大陸投資架構,建議可選擇與大陸有租稅協定的國家或地區做為境外控股公司的設立地點,以享受股利分配時能適用較低之扣繳稅率。

•  利用租稅優惠國家或地區收取大陸公司費用,因為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預提所得稅為 20% ,建議台商可安排租稅優惠國家或地區來收取利息、權利金,以降低需繳納的預提所得稅。

•  避免設立的境外公司被認定為大陸的居民企業而導致要在大陸繳稅,新企業所得稅法所稱居民企業,包含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但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的企業。在新《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中明確定義實際管理機構,是指對企業的生產經營實施實質性管理和控制的機構。包括: (1) 管理機構、營業機構、辦事機構; (2) 農場、工廠、開採自然資源的場所; (3) 提供勞務的場所; (4) 從事建築、安裝、裝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業的場所; (5) 營業代理人; (6) 其他機構、場所。稅法所稱營業代理人,是指受非居民企業委託,代理從事下列行為: (1) 經常代表委託人接洽採購業務,並簽訂購貨合同,代為採購商品; (2) 與委託人簽訂代理協定或者合同,經常儲存屬於委託人的產品或者商品,並代表委託人向他人交付其產品或者商品; (3) 有權經常代表委託人簽訂銷貨合同或者接受訂貨; (4) 經常代理委託人從事貨物採購、銷售以外的經營活動。因此,建議台商 應 避免將控股公司拿來當作貿易公司使用,對用來作為貿易用途之境外公司應避免在大陸國內有上述之代理行為;此外,投資控股之董事會及股東會應避免在大陸國內舉行。

(本文作者為 華信統領企業管理諮詢顧問有限公司 總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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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單位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執行單位 中原大學企業管理學系  設計者 中原大學企業管理學系所 林震岩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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