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言
在中國大陸,所謂的「傍名牌」,是指一些企業擅自使用或註冊與著名企業或商標相同、相似的商標名稱,進而在產品外包裝上加以突出,誤導消費者的行為;此類行徑與一般直接將未授權的名牌商標用於各類商品上的「仿冒名牌」不同。
走訪中國大陸的大街小巷,常會發現一些「名牌」商品,隨著經濟的發展,品牌意識的提升,中國大陸許多人做起來「仿冒名牌」的生意,以往各種製造仿冒商品、公然地銷售假貨,到後來的披上合法的外衣,大肆製造「克隆」 (clone)( 註一 ) 名牌,如法國名牌皮爾卡丹被有心之人註冊「義大利皮爾.卡丹」,進而堂而皇之地生?銷售;義大利瑪麗歐·華倫天奴( Valentino ,也譯?瓦倫蒂諾)也被各種華倫天奴 G.V 、華倫天奴 . 世家……等傍著;中國大陸知名電器「青島海爾」也被有心人士在香港註冊「香港海爾」,然後在中國大陸生?銷售,以合法的外衣傍名牌;另外, VERSACE 、 GUCCI 、 BOSS 、 FERRE 、 ARMANI 等都是仿冒業者喜愛仿製的品牌,商品從服裝、皮件、箱包、眼鏡、筆、鞋子、手錶到滑鼠、隨身碟等三 C 產品,無所不在。各種知名品牌對於中國大陸市場廣大,難以捨棄,而對其知識產權的保護卻是其重大的課題。台商也逐漸重視品牌,對於「傍名牌」的規範自有認識的必要!
二、中國大陸商標侵權的其中兩種現狀
(一)直接仿冒
將他人的註冊商標標識,如文字、圖形、圖樣、設計等直接用於商品或服務上,對於?造、擅自製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造、擅自製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的行?等製售假冒?劣商品,有可能觸犯了「非法製造、銷售非法製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罪」,是比較直接的侵權行?。
(二)知名品牌註冊為企業名稱
把知名品牌的商標在其他地區惡意註冊成自己企業的名稱,再以企業名義成立子公司或授權生?等,在中國大陸生?、銷售同類產品,讓商家和消費者不易識別,在銷售和宣傳中故意強調突出知名品牌的品牌名稱,這就是典型的「傍名牌」現象,其侵權行?則比較隱蔽。
三、法規約束
(一)對於直接仿冒的刑責
在前述所稱兩種商標侵權的現狀中,前者將涉《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條「非法製造、銷售非法製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罪」:「 偽造、擅自製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製造的註冊商標標識,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
大陸《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了幾種「情節嚴重」的行為: 1 、偽造、擅自製造或者銷售偽造、擅自製造的註冊商標標識數量在二萬件以上,或者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 2 、偽造、擅自製造或者銷售偽造、擅自製造兩種以上註冊商標標識數量在一萬件以上,或者非法經營數額在三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 3 、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的行?包括: 1 、偽造、擅自製造或者銷售偽造、擅自製造的註冊商標標識數量在十萬件以上,或者非法經營數額在二十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的; 2 、偽造、擅自製造或者銷售偽造、擅自製造兩種以上註冊商標標識數量在五萬件以上,或者非法經營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3 、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
(二)「傍名牌」的法律責任
由於中國大陸企業註冊登記制度,企業進行名稱登記查詢時,各地工商部門之間沒有訊息共享,因此在甲地註冊乙地的著名商標作?企業名稱進行註冊登記,時有發生 ( 註二 ) 。這些經合法成立的企業,即開始對各種商品授權,對其企業名稱的授權,令人誤以?是著名商標的商品,從而取得利益。?此,真正的商標權人大多投訴無門。
近日大陸最高人民法院針對人民法院審理註冊商標、企業名稱與在先權利衝突的民事糾紛案件發佈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註冊商標、企業名稱與在先權利衝突的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稱該《司法解釋》),對於「傍名牌」的審理,提供了新的法律依據,根據該《司法解釋》,對於「 原告以他人企業名稱與其在先的企業名稱相同或者近似,足以使相關公眾對其商品的來源產生混淆,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三)項的規定為由提起訴訟,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按大陸《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規定:「 經營者不得採用下列不正當手段從事市場交易,損害競爭對手:(一)假冒他人的註冊商標;(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璜,或者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璜,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名稱或者姓名,引人誤認為是他人的商品;(四)在商品上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誌、名優標誌等品質標誌,偽造產地,對商品品質作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 」;所以,大陸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可謂 對當事人的起訴予以指引和規範,也為案件的審判提供了法律依據。
依該《司法解釋》第四條 是關於被訴企業名稱構成不正當競爭或者侵犯商標權應如何承擔民事責任的規定;即「 被訴企業名稱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或者構成不正當競爭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原告的訴訟請求和案件具體情況,確定被告承擔停止使用、規範使用等民事責任 。」。
四、中國大陸人民法院如何審理涉及權利衝突的案件糾紛?
有工商登記等的合法形式,但實體上構成侵犯商標專用權或者不正當競爭的,依法認定構成侵犯商標專用權或者不正當競爭,不需要以行政處理為前置條件,也不應當因行政處理而中止訴訟。在中國境外取得的企業名稱等,即便其取得程式符合境外的法律規定,但在中國大陸境內的使用行為違反法律和擾亂市場經濟秩序的,按照知識產權的獨立性和地域性原則,依照中國大陸法律認定其使用行為構成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或者不正當競爭 ( 註三 ) 。
五、結語
中國大陸近年來,註冊商標、企業名稱與在先民事權利衝突引起的各類民事糾紛增多,中國大陸「最高人民法院」日前發佈了《關於審理註冊商標、企業名稱與在先權利衝突的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對於企業保護商標權而言,具有重要意義。筆者特藉本文提出介紹並論述,俾供臺灣民?參考,入境問法,以保護個人及企業的合法權益。(本文作者李永然?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孫敏敏?上海永然投資諮詢有限公司副總經理,本專欄相關文章請參見法律 119 求助網: www.law119.com.tw )。
註一、「克隆」是大陸用語,即「複製」的意思。
註二、《海爾遭遇克隆名牌挑戰》,參考
http://www.chitm.cn/InfoStatic/20053154419.html
註三、 2008 年 2 月 22 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委員、知識產權審判庭庭長蔣志培就公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註?商標、企業名稱與在先權利衝突的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答記者問》,參 http://www.chinaiprlaw.cn/file/2008022212633.html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