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商諮詢問題摘要
本公司為化妝品代理商,原廠是奧地利商,目前在大陸尚無設立公司、也無代理商。請問美容化妝品進口到中國大陸的程序如何?要向哪些主管機關辦理申請手續?
■台商張老師諮詢解答
一、依據中國大陸衛生部頒布的 《 進出口化妝品監督檢驗管理辦法 》(下稱《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所稱化妝品是指以塗、擦、散佈於人體表面任何部位(皮膚、毛髮、指甲、口唇等)或口腔粘膜,以達到清潔、護膚、美容和修飾目的的產品。」化妝品因與人體健康有著密切關係,因此管理程序相當繁複和嚴格。
二、 大陸 「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 是主管進出口化妝品的監督檢驗管理機關。該局設在各地口岸的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負責所轄地區進出口化妝品的監督檢驗管理工作。凡是未經該局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檢驗合格的進口化妝品一律不准進入市場銷售。
三、申報產品時,須依據《 衛生部化妝品申報與受理規定 》辦理,申報單位(企業)應按下列要求向審評機構提交申報資料及產品樣品。每種產品的資料應按下列順序排列,使用明顯的標誌區分,包括進口 化妝品 申請資料原件 1 份,複印件 13 份,並需裝訂成冊;另檢附該商品未啟封的完整產品樣品小包裝 3 件。檢送文件如下:
(一)進口 化妝品 衛生許可申請表
(二)產品配方
(三)功效成份、使用依據及功效成份的檢驗方法 ( 特殊用途 化妝品 )
(四)生產工藝及簡圖
(五)產品質量標準 ( 企業標準 )
(六)衛生部認定的 化妝品 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
(七)產品包裝 ( 含產品標簽 )
(八)產品說明書
(九)受委託申報單位應提交委託申報的委託書
(十)產品在生產國 ( 地區 ) 允許生產銷售的證明文件
(十一)可能有助於產品評審的其他資料
四、 進出口化妝品還必須經過標簽審核,取得《進口化妝品標簽審核證書》後方可報驗 。
依據《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下列進出口化妝品須實施監督檢驗管理:
(一)列入《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實施檢驗檢疫的進出境商品目錄》的;
(二)其他法律、法規規定須由檢驗檢疫機構實施檢驗的;
(三)國際條約、雙邊協議要求檢驗的。
依《管理辦法》第十條規定, 申請進出口化妝品標簽(以下簡稱化妝品標簽)審核須提供以下資料(一式三份):
(一)化妝品標簽審核申請書;
(二)化妝品功效及其相關證明資料、檢驗方法;
(三)產品配方;
(四)生產企業產品質量標準;
(五)產品在生產國(地區)允許生產、銷售的證明文件;
(六)化妝品標簽樣張 6 套,難以提供樣張的,可提供有效照片;
(七)申請出口化妝品標簽審核的,應提供進口國(地區)對化妝品標簽的有關規定;
(八)其他必要的相關資料。
五、另外,進口化妝品的包裝設計和檢驗規程還必須分別符合中國國家標準《 化妝品產品包裝外觀要求 》( GB/T1685-93 )以及《 化妝品檢驗規則 》( QB/T1684-93 )的要求。(註:相關法規和標準可連結衛生部及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網站查詢或下載)
(作者黎堅現為台北經營管理研究院專案執行委員 / 台商 張 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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